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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行政指導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56/2013-00032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通知 組配分類:其他 市審計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常審發(fā)〔2013〕79號
        產生日期:2013-06-26
        發(fā)布機構:市審計局
        發(fā)布日期:2013-07-05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該通知發(fā)布了常州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行政指導辦法》
        常州市審計局關于印發(f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行政指導辦法》的通知

        常審發(fā)〔2013〕79號

         各轄市(區(qū))審計局,市局各處室:

            《常州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行政指導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審計局

            2013年6月26日

                    常州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行政指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行政指導行為,完善審計監(jiān)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護審計對象的合法權益,依照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實施意見》,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資金的建設項目,或未全部使用上述資產,但上述資產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行政指導,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適當、自愿、主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發(fā)現(xiàn)審計對象有違法行為的,應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實施處罰,不得以實施行政指導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章 行政指導的適用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行政指導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為實現(xiàn)行政管理目的,引導和鼓勵審計對象作出某些行為的;

            (二)為審計對象提供涉及本機關管理信息、職責等方面的幫助的;

            (三)需要積極預防和抑制審計對象可能妨害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四)其他需要本機關在職能范圍內采取行政指導的情形。

            第六條 實施行政指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示告知、咨詢輔導、巡查預警、勸告建議、警示告誡、執(zhí)法糾錯、督查回訪等。

            第三章 行政指導的主要內容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行政指導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全部審批文件;

            (二)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編制情況;

            (三)與各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條款情況;

            (四)建設項目資金來源情況;

            (五)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階段行政指導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主要經濟合同履行情況;

            (二)項目概算執(zhí)行情況;

            (三)內控制度建立、執(zhí)行情況;

            (四)工程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以及建設資金到位情況;

            (五)主要材料與設備的采購情況;

            (六)國家、省、市優(yōu)惠政策的落實情況;

            (七)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和節(jié)能情況。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交付階段行政指導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庫存物資的財務處理情況;

            (二)待攤投資情況;

            (三)建安工程投資情況;

            (四)建設項目基建收入、結余資金情況;

            (五)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六)預留建設項目未完工程投資情況。

            第四章 行政指導的適用程序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與職能范圍內實施行政指導,也可依審計對象申請實施行政指導。依審計對象申請實施行政指導,必須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經調查研究,認為需要主動實施行政指導的,應告知審計對象有關行政指導的目的、內容、依據(jù)、實施方案等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對象提出的行政指導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審計機關職權和管轄范圍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審計機關職權和管轄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

            (三)其他不適合審計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申請事項,拒絕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

            第十三條 行政指導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電子數(shù)據(jù)等其他合理的形式。

            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制作《行政指導立項審批表》和相應的行政指導文書。一般的行政指導由承辦處室負責人審批;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指導或者承辦處室負責人認為需要提交審批的,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行政指導文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指導的承辦機關的印章。

            采用口頭形式的,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將要求作出行政指導的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行政指導前,應當與審計對象進行溝通,取得審計對象同意并在其協(xié)助下進行。實施過程中,審計對象有權了解實情、陳述理由、提出意見,審計機關對此應作記載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審計對象接受行政指導意見的,審計機關應當幫助審計對象實施,提高行政指導的質量。

            第十六條 在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審計對象如明確表示不服從行政指導的,審計機關應當終止行政指導程序,不得強行要求或者迫使審計對象服從。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重大的行政指導項目的,應當填寫《行政指導立項審批表》,并附行政指導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載明指導對象、內容、條件、手段、步驟、注意事項等。屬抽象行政指導的,需同時附上行政指導文件草案和實施方案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的行政指導行為:

            (一)對不特定審計對象在媒體或者相關公共場所進行公布、公示的行政指導行為; 

            (二)對不特定審計對象實施的抽象行政指導行為;

            (三)對審計對象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行政指導行為。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重大行政指導項目立項申請,在接到業(yè)務機構的立項申請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認為符合立項條件的,提出同意立項意見,報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認為不符合立項條件的,告知業(yè)務機構,并說明理由。

            業(yè)務機構與法制機構就有關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交審計機關負責人或者審計機關負責人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在緊急、特殊情況下需要實施影響重大的行政指導行為的,可以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或者審計機關負責人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后直接實施。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建立影響重大的行政指導行為的評估制度,本級或者請示上級審計機關負責對目標實現(xiàn)情況以及行政指導的質量和效果等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行政指導文書應當依法送達審計對象。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行政指導工作制度,全面客觀地記錄、匯總實施情況。

            行政指導工作記錄應當載明行政指導具體實施的對象、內容、結果和成效等情況,并做好統(tǒng)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行政指導文書、相關批準文件及記錄文書、證據(jù)、材料等,應當歸入審計項目案卷。

            非審計項目實施中進行的,應當在行政指導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歸入相關檔案。行政指導文書可以印制,也可使用電子文檔。歸檔的資料主要有:

            (一)目錄封面;

            (二)行政指導申請表;

            (三)行政指導受理通知書;

            (四)行政指導立項審批表;

            (五)審前公告書、行政指導意見書、審計結果公告書,或者其他專項行政指導意見書; 

            (六)行政指導項目有關事項審批表;

            (七)行政指導項目效果評估報告;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章 行政指導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法制機構是行政指導監(jiān)督的工作機構,負責對本級和下級審計機關的行政指導行為實施專門監(jiān)督。

            監(jiān)察及相關業(yè)務機構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對行政指導的監(jiān)督監(jiān)察工作。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指導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審計對象經濟損失的或者有對社會公眾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等行為的,依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指導、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的行為,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審計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市審計局行政指導立項審批表

            2.常州市審計局行政指導工作記錄

            3.常州市審計局行政指導意見書

             附件1

            常州市審計局行政指導立項審批表

            

        審計指導對象(項目)名稱


        實施行政指導的事實、理由和相關內容









        審計人員:                             年   月  日

        承辦機構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領導審批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備注


            附件2

            常州市審計局行政指導工作記錄    

        記錄時間


        單位(項目)名稱


        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行政指導內容記錄








        審計人員:                                年   月   日

        機構負責人復核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備注


            附件3

            常 州 市 審 計 局

            行政指導意見書

             常審行指[2013] 號

             :

            我局在對你單位進行行政指導過程中發(fā)現(xiàn),                                                      

            經研究,現(xiàn)提出如下行政指導意見:

            上述意見,敬請你單位考慮,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常州市審計局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