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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122號
        索 引 號:014109613/2022-00134
        主題分類:司法 體裁分類:決定 組配分類:其他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件編號:
        產生日期:2022-11-18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2022-11-21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122號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122號

        申請人:李某燕。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申請人李某燕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的執(zhí)法理由不能成立。2022年8月5日,申請人與常州啟賦安泰復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公司)發(fā)生勞動糾紛,后撥打110報警電話求助。110回復申請人勞動糾紛不屬于其處理權限,可以幫助調解,申請人遂未要求110出警處理。但被申請人民警到現場后要求申請人交出U盾、出示身份證。因執(zhí)法民警并未告知出警事由及申請人無法及時提供身份證,被申請人民警以未提供身份證明阻礙執(zhí)法的名義強行口頭傳喚并暴力執(zhí)法帶走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人在上班場所可以拒絕出示居民身份證。被申請人民警的行為是以刑事手段處理民事糾紛,申請人并無任何違法行為。故申請撤銷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二、被申請人傳喚程序違法。申請人從2022年8月5日下午5時許,被帶到被申請人魏村派出所,對申請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進行收集指紋、掌紋、聲音、血液等。晚上9時許被移交到安家派出所,又對申請人以犯罪嫌疑人身份采集信息,羈押到8月6日上午9時許,被申請人強行帶申請人到安泰公司進行工作交接,然后繼續(xù)關押到下午5時許,通知申請人可以離開。傳喚期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但被申請人在羈押過程中沒有及時通知申請人家屬。被申請人濫用人民賦予的執(zhí)法權利參與到民事糾紛中,嚴重違規(guī),導致申請人身心疲憊、備受折磨,且丟失了現有的工作,故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賠償損失20000元。三、魏村派出所和安家派出所移交手續(xù)合法性存疑。案發(fā)當日,現場出警的是魏村派出所民警,而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的單位卻是安家派出所。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告知筆錄》;3.“江蘇公安執(zhí)法公示平臺—案件辦理公開”網頁截圖;4.安泰公司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罰通知書》。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理由。2022年8月5日安家派出所接分局指令:2022年8月5日17時許,魏村派出所民警在接警過程中被一名女子李某燕(女,3204**********0503)以腳踢、手抓的方式阻礙執(zhí)行職務。隨即安家派出所民警持傳喚證于2022年8月5日21時許將涉嫌阻礙執(zhí)行職務的李某燕傳喚至安家派出所內,并受案調查?,F查明:2022年8月5日15時許,李某燕在常州市新北區(qū)東海路202號3號樓3樓安泰公司三樓大廳內,因不滿公司對其作出停職處分的處罰,故不愿意將公司交由其保管的若干銀行U盾交還公司,該公司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稱該員工拒不交還銀行U頓的行為擾亂了公司的正常運營秩序。我分局魏村派出所民警前往處置,了解情況后民警敦促李某燕及時將銀行U盾交還,李某燕現場抵觸情緒強烈,拒絕交還銀行U頓。民警遂認為李某燕因不滿公司停職處分而不愿交出銀行U盾的行為涉嫌擾亂單位秩序,便對李某燕進行身份的查驗與登記。李某燕不愿配合民警執(zhí)法,后采用手抓、腳踹等方式阻礙執(zhí)行職務,導致民警左手小臂受傷。二、職權管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我分局對本案具有法定的職權管轄依據。因本案的涉案人員系魏村派出所民警,故我分局認為魏村派出所與阻礙執(zhí)行職務案的辦理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遂將該案交由安家派出所開展調查。三、法律適用及處罰幅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手段,保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維護執(zhí)法秩序?;诖?,相對人負有配合執(zhí)法的義務。對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或者將會違法犯罪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相對人有權提出異議,但提出異議的方式、手段應當合理合法,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本案中,在魏村派出所民警依據《110接處警規(guī)則》對安泰公司報稱的求助警情進行處置的過程中,發(fā)現李某燕可能存在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對其依法進行身份的查驗與登記時,李某燕拒不配合,涉嫌阻礙執(zhí)行職務,后在民警對其傳喚的過程中,李某燕采用手抓、腳踢的方式抗拒并阻撓民警執(zhí)法,導致民警左手手臂受傷。李某燕在公眾場合,對民警大聲叫嚷,踢打民警的行為,除侵犯了人民警察人身權利之外,更破壞了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秩序,挑釁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執(zhí)法權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因此,李某燕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再結合全案的起因、手段、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結果,我機關決定對李某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其不予行政處罰。四、關于申請人主張的安家派出所傳喚程序違法的主張。(一)關于延長傳喚的合法性。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違法嫌疑人存在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可能性,而不是指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本案最終的處罰結果雖然是不予行政處罰,但是在案件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不能排除對行政拘留的適用,因此,不能通過最終處理結果,倒推延長傳喚程序違法。(二)關于通知家屬的法定義務履行。李某燕被安家派出所傳喚后,安家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8月5日23時41分通過所內座機(座機號:85971009)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了李某燕的妹妹李某(聯(lián)系電話:13******652)。因李某燕拒絕在通知家屬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民警在通知家屬登記表空白處將上述過程記錄在案。申請人提出的傳喚程序違法的主張不能成立。五、行政復議請求。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我分局作出的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請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新公(安)受案字〔2022〕7536號《受案登記表》;2.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3.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郵寄送達憑證、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4.行政處罰告知筆錄;5.發(fā)破案經過;6.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新公(安)行傳字〔2022〕30號《傳喚證》、執(zhí)行傳喚、行政拘留通知家屬登記表;7.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8.對林某辰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9.對殷某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10.對陸某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11.對柴某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12.傷勢照片;13.安泰公司作出的《情況說明書》、《處罰通知書》;14.申請人、林某辰、殷某、陸某、柴某的人員基礎信息。

        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5日16時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魏村派出所民警林某辰到新北區(qū)東海路202號處理警情。因申請人拒不交還安泰公司的多個銀行U盾,民警林某辰要求申請人交還公司財物,申請人拒絕。民警查驗申請人身份信息,申請人拒絕配合。因申請人涉嫌擾亂單位秩序,并且不配合人民警察正常執(zhí)法工作,民警林某辰經匯報后對申請人進行口頭傳喚。申請人依舊拒絕配合并腳踢、手抓民警,造成林某辰手腕皮膚被抓破。被申請人將李某燕涉嫌阻礙執(zhí)行職務案交由安家派出所處理。當晚,安家派出所制作新公(安)行傳字〔2022〕30號《傳喚證》,對申請人進行傳喚,并將傳喚情況依法告知申請人家屬李某。申請人到達安家派出所接受詢問時間為:2022年8月5日21:20,申請人離開安家派出所時間為2022年8月6日17:00。2022年8月5日18時許至第二天凌晨,被申請人分別對殷某、陸某、林某辰、柴某及申請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2022年8月6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申請人在告知筆錄上書面提出了陳述和申辯。2022年9月3日,安家派出所經常州市公安局批準,對該案辦案期限延長三十日。2022年9月11日,在申請人不愿到派出所簽收,而放置在郵箱內的告知文書申請人表示未收到的情況下,安家派出所民警到申請人暫住地,天寧區(qū)金澤家園**幢**室采用張貼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2022年9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于當日將上述決定書郵寄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新公(安)受案字〔2022〕7536號《受案登記表》;2.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3.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郵寄送達憑證、呈請不予行政處罰報告書;4.行政處罰告知筆錄;5.發(fā)破案經過;6.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新公(安)行傳字〔2022〕30號《傳喚證》、執(zhí)行傳喚、行政拘留通知家屬登記表;7.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8.對林某辰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9.對殷某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10.對陸某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11.對柴某的詢問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12.傷勢照片;13.安泰公司作出的《情況說明書》、《處罰通知書》;14.申請人、林某辰、殷某、陸某、柴某的人員基礎信息。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北景钢?,申請人涉及治安管理的行為發(fā)生在被申請人轄區(qū)內,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調查處理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本案中,根據申請人、現場目擊者的詢問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申請人拒不歸還安泰公司U盾等財物,在公安機關依法查證過程中拒不配合調查,并以腳踢、手抓民警的方式阻礙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申請人阻礙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申請人結合全案的起因、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認為申請人違法行為情節(jié)特別輕微,對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受案登記,進行傳喚,調查取證,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并聽取其陳述申辯,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后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八十三、九十四、九十九條等規(guī)定,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

        (一)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的執(zhí)法理由不能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zhí)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北景钢?,被申請人民警依法處警,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查驗申請人身份證屬于正常履職行為,申請人理應予以配合。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在上班場所可以拒絕出示居民身份證的主張并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二)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傳喚程序違法。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場所辦案區(qū)使用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進行安全檢查后,應當根據辦案需要,按照操作規(guī)范,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信息采集……”本案中,首先,因申請人違法行為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經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延長對申請人的傳喚時間至二十四小時,于法有據,對申請人傳喚查證時間也未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次,被申請人將傳喚申請人的原因和處所,電話通知了申請人的妹妹李某。最后,對申請人提取采集人體生物識別信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此,申請人的主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三)申請人稱,被申請人魏村派出所和安家派出所移交手續(xù)合法性存疑。本機關認為,針對申請人阻礙魏村派出所民警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被申請人出于回避原則,為了保障案件公平處理,將該案交由安家派出所調查處理,并無不當。申請人上述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作出的新公(安)不罰決字〔2022〕1142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