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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1986年9月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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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于新學年開始時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實行七周歲或者六周歲半入學的地區(qū),可逐步過渡為六周歲入學,入學年齡的過渡,須經縣(區(qū))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為提高全民族素質,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各級人民政府應堅持義務教育的全面質量標準,加強對教育改革的領導。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必須端正教育思想,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四條實施義務教育,應首先鞏固普及初等教等教育界育的成果,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在按質按量地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含初級職業(yè)技術教育)。九年制義務教育應依據我省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地區(qū)、分步驟實施。經濟文化比較發(fā)達的地區(qū)在1990年實現,經濟文化中等發(fā)展程度的地區(qū)在1992年實現,少數經濟文化基礎薄弱的地區(qū)可以到995年實現。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地當地經濟、文化發(fā)展的狀況,制定本地區(qū)實施義務教育的規(guī)劃和具體步驟。 第五條義務教育的學制,在國家作出基本學制的規(guī)定以前,允許多種學制并制存,即小學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小學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九年一貫制。在一定時期內也可實行小學五年、初中三年的過渡學制。未經縣(區(qū))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小學五年制不要向六年制過渡。 第六條實施義務教育,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職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初等學校和初級中等學校的設置,應統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的新建、撤銷、合并、搬遷,村辦小學由鄉(xiāng)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教育主管審批;農村的人民政府中心小學、城市的小學以及初級中學學校,由縣(區(qū))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為實施義務教育,積極舉辦初等學校部門和初級中學學校。舉辦這類學校,須報當地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使用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審定的教材。這些學校文化課師資的補充和培訓工作,應列入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師資隊伍建設規(guī)劃,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教學業(yè)務上給予指導,在教學儀器供應上給予支持。 第九條省、市、縣人民政府要積極舉辦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初等學校和初級中等學校也可附設特殊教育班,使盲、聾啞、智力殘疾的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盲、聾啞、智力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推遲。盲童學校由省市統籌設置;聾啞學校由市、縣統籌設置;智力殘疾兒童教育由縣(區(qū))統籌規(guī)劃。對那些雖有生理缺陷、殘疾、但不妨礙學習的兒童、少年,應吸收到普通中小學上學。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在一定時期內,學校還要向學生進行必要的物質資助。 第十條 收取雜費。雜費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訂。對家庭貧困的學生可以減免雜費。各地對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應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jiān)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免予入學或者中斷學業(yè)的,須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經戶口所在地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應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勞動。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的事業(yè)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負責籌措,予以保證。省、市、縣人民政府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為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教育撥款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按同口徑計算)要逐年有所增長。在方機動財力,應有適當的比例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市、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在城鄉(xiāng)征收教育附加費。教育費附加,由財稅部門負責征收,所收經費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各地人民政府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捐資助學。任何單位不得向中小學集資和攤派錢物。學校不得向學生家長濫收費用。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管好、用好義務教育經費。有關部門對經費的使用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增加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省、市、縣(區(qū))基本建設投資的增加部分,優(yōu)先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城鎮(zhèn)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所需投資列入建設總投資。農村中小學校舍建設投資,由鄉(xiāng)村自籌解決,上級人民政府對經濟困難的地方,酌情予以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當地初等學校和初級中等學校基本建設所需的土地、材料、施工力量等,應優(yōu)先保證。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切實措施,使初等學校和初級中等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學儀器、圖書資料、體育用品等教學設備逐步達到規(guī)定的標準。學校應加強校產的管理和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對危害師生安全的校舍,應采取措施,抓緊修繕、改建。對不負責,玩忽職守,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領導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在人力、財力、物力上優(yōu)先保證師范教育事業(yè)的需要。師范院校要努力提高教育質量,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服務。各類高等院校要充分挖掘潛力,為義務教育培養(yǎng)和訓練教師。師范院校的畢業(yè)生必須從事教育工作。未經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畢業(yè)生。未經縣(區(qū))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抽調中小學教師擔任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加強在職教師進修工作。認真辦好省、市教育學院和縣(區(qū))教師進修學校。提倡和鼓勵教師通過函授、輪訓和電視教師等形式,提高思想、文化和業(yè)務素質。 第十六條 教師必須具備勝任本職工作的業(yè)務能力。小學教師應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水平,初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高等師范學校畢業(yè)水平。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愛護學生,忠于職責,為人師表。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建立的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定期對教師進行考核。對合格教師頒發(fā)資格證書,對經培訓和考核仍不勝任的,應調整做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教師的合法受法律保護。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yè)。工作有顯著成績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逐步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幫助教師解決住房困難。鼓勵教師到農村、山區(qū)、漁區(qū)和貧困地區(qū)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對由市區(qū)、縣城定期去支援鄉(xiāng)村工作的教師,保留其城鎮(zhèn)戶口,并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省市縣人民政府每年應劃出一定勞動指標,將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并使合格民辦教師的報酬逐步做到相當于同類公辦教師的工資水平。民辦教師不承擔義務工,允許不承包責任田。 第十九條 對拒送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并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者被監(jiān)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勞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jié)嚴重的,按每招收使用一名童工并處三千元為上五千元為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還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物資的;污染學校環(huán)境,給學生健康造成危害的;傳播淫穢書刊物品,毒害青少年的;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致使學校停課的;國家公務人員因瀆職而對義務教育造成損害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給予處罰。禁止侮辱、毆打教師違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者,依法從嚴懲處。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區(qū)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剝奪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學校確有困難,應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妥善解決。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執(zhí)行,并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jiān)督。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它的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并接受其檢查、監(jiān)督。應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實施義務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實施義務教育嚴重失職的有關負責人,要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關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