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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頒發(fā)常州市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88/2004-00007
        主題分類:義務教育 體裁分類:通知 組配分類:其他 市教育局:通知公告
        文件編號:常政發(fā)[2004]20號
        產生日期:2004-02-16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08-04-22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對我市對適齡流動兒童就學的要求、措施、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fā)[2004]20號

         

        常政發(fā)[2004]20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頒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常州市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接受國家規(guī)定的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適齡流動兒童少年是指年齡在6周歲以上未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而隨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流入并居住在本市有學習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三條  適齡流動兒童少年有在本市學校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有使其接受并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四條  適齡流動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納入當地城市社會事業(yè)發(fā)展計劃。對流動兒童少年九年制義務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市、轄市(區(qū))教育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適齡流動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工作。計劃、公安、財政、物價、建設、房管、規(guī)劃、民政、勞動保障、編制、工商、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適齡流動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工作。

            第五條  適齡流動兒童少年的入學,以流入地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校(含為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入學而專門舉辦的公辦學校)吸納為主。

            第六條  全日制公辦學校經轄市(區(qū))教育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利用本校富余校舍、教育設施或布局調整后閑置的校舍設施,依法舉辦專門招收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就讀的學校。

            第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梢婪ㄕ惺者m齡流動兒童少年。

            第八條  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轄市(區(qū))教育部門批準,可依法舉辦專門招收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就讀的簡易學校,其設立條件可適當放寬,但師資、安全、衛(wèi)生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有關部門對專門招收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就讀的簡易學校,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減免有關費用。對已批準設立的簡易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扶持和管理力度。

            第九條  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入學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居住地附近的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入學手續(xù)。學校應主動積極接受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入學。入學申請未被學校接受的,可向當地教育部門申請,由教育部門統(tǒng)一安排。

            第十條  學校對就讀的適齡流動兒童少年應與本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讀的簡易學校應到所在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流動兒童少年,接收學校要酌情減免收費。

            第十一條  在本市就讀的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升入初中制度。

            第十二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資助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專門學校辦學。

            第十三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定期對專門招收適齡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進行專項督導,并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應加大對招收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學校的管理力度,不斷規(guī)范其辦學行為。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本地區(qū)專門招收適齡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進行全面清理。符合標準的要及時予以審批;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在依法撤銷學校時,應當將該校學生全部妥善安排到其他學校就讀,保證適齡流動兒童少年就學不受影響。

            第十六條  招收適齡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騙取、偽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七)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八)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或有關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教育等部門工作人員在適齡流動兒童少年九年制義務教育工作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4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