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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教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辦法的意見 常教發(fā)[2005]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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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教發(fā)〔2005〕11號
局屬各單位: 2000年以來,各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經(jīng)市房改辦批準的《常州市教育委員會教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辦法》(常教發(fā)[1999]38號)的規(guī)定,積極為購房教職工發(fā)放住房補貼,使廣大教職工的住房得到明顯改善。根據(jù)常政辦發(fā)(2001)102號、常政發(fā)(2003)185號和常辦發(fā)(2004)40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局屬單位教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辦法作適當調整,具體意見如下: 一、 二、離休干部的住房貨幣化實施辦法按常辦發(fā)(2004)40號文件執(zhí)行。 三、已按單位原貨幣化補貼方案享受購房補貼的職工,不再追加補貼。 四、購房補貼的職級計算標準以職工購房補貼申請時的職級為準;購房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 五、根據(jù)常政發(fā)(2003)185號文件規(guī)定和教育局財力情況,采取輪候的方式,為購房“老職工”發(fā)放按規(guī)定計算的貨幣補貼,在符合財務制度的前提下,可直接向申請人發(fā)放住房補貼款。 六、根據(jù)常政辦發(fā)(2001)102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有私房或自購商品房,但從未按國家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享受住房補貼,也沒有租用公有住房”的“老職工”,在申請購房補貼時可按“無房戶”給予補貼,對常教發(fā)(1999)38號文件執(zhí)行以來,在歷次申請購房補貼中扣除的私房面積部分給予補足。 七、根據(jù)常政辦發(fā)(2001)102號文件的精神,對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給予優(yōu)先考慮,在符合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前提下,從教育局財力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給退休老職工實行分期分批直接發(fā)放住房補貼。 八、具體辦理辦法詳見附件。 九、本意見從發(fā)文之日起施行,并報常州市房改辦備案。 十、本意見最終解釋權屬常州市教育局。 附件:《》的具體辦理辦法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主題詞:住房 教職工 補貼 調整 意見
附件: 《關于調整教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辦法 的意見》的具體辦理辦法 一、住房補貼標準: 離休干部住房補貼標準和發(fā)放辦法按常辦發(fā)(2004)40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申請住房補貼的條件: 本系統(tǒng)的老職工工作年限滿8年(含8年),外系統(tǒng)(局直屬單位以外)調進人員同時具備在局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含5年)。 三、住房補貼申報材料: 1、《常州市教育局職工購房補貼審批表》上規(guī)定的材料及購房首期付款憑證復印件。二手房需另附房產(chǎn)證和契稅復印件。 2、《老職工住房補貼情況調查表》。 3、按“無房戶”處理的老職工申請購房補貼時,還必須提供以下有效證明材料:(1)私房或自購商品房產(chǎn)權證,原件由本單位審核,復印件附在材料中一起上報;(2)夫妻雙方“從未按國家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享受住房補貼,也沒有租用公有住房”的單位證明。 4、申請補足私房面積的“老職工”,還須提供上次《常州市教育局職工購房補貼審批表》(復印件)。 四、退休老職工直接發(fā)放住房補貼款的具體辦法和要求: 1、采取按年齡段分期分批直接發(fā)放住房貨幣補貼款的辦法。首批發(fā)放的對象為 2、直接發(fā)放住房貨幣補貼的審批手續(xù)需提供《購房補貼申請表》和現(xiàn)住房產(chǎn)權證、夫妻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如住址不同另提供證明)。 3、 五、老職工如離異,離異前購買的公有住房,離異后該住房不論歸誰所有,都應計為老職工的住房面積。離異后再婚取得的公有住房,應和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計算住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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