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關于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和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管轄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 常公局[2008]31號 |
|||||||||
常公局〔2008〕31號 關于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和 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管轄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 各轄市(區(q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為規(guī)范常州市公安局內設、直屬機構的刑事、行政執(zhí)法行為,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經(jīng)常州市人民政府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行使縣級公安機關執(zhí)法權。為保障直屬分局規(guī)范有序地行使刑事、行政執(zhí)法權限,經(jīng)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公安局共同商定,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凡直屬分局辦理的普通刑事案件需進入訴訟程序的,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管轄原則,由直屬分局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逮捕以及移送審查起訴,由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受理,由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刑事案件,由市公安局向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以及移送審查起訴,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對領導批示交辦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市級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市公安局名義向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三、凡直屬分局辦理的行政案件以及以“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和需要申請法院執(zhí)行的案件,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由直屬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四、以直屬分局名義辦理的行政案件,其復議機關為常州市公安局或者常州市人民政府。當事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受理;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的,由市公安局法制處受理。 此規(guī)定從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實行。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常州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承辦人:潘葉鋒 核稿:裴榮俊 審稿:吳大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