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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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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財稅〔2009〕1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 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qū)、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zhí)行時間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高校食堂△ 公寓△ 稅收 通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教育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辦公廳 印發(fā)2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