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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財政票據年檢辦法》的通知 常財綜〔2009〕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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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市 財 政 局 文 件
常財綜〔2009〕12號
各轄市、區(qū)財政局,市各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財政票據年檢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07〕103號)、《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常財綜〔2005〕20號)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常州市財政票據年檢辦法》(見附件1)。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常州市財政票據年檢辦法 2.財政票據年檢表( 年度) 3.財政票據清查表( 年度) 常州市財政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主題詞:財政 票據 年檢 通知 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共印550份 附件1: 常州市財政票據年檢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財政票據年檢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07〕103號)、《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常財綜〔2005〕20號)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購領財政票據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票據領用單位)。 第三條 財政票據年檢的范圍為票據領用單位上一年度內(即公歷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票據年檢的主管機關。票據年檢的具體時間、地點、方式和范圍等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財政部門可以委托信譽較好、有一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票據年檢工作。 第五條 票據領用單位必須認真清點和核對票據,如實反映情況,按收入級次或財務隸屬關系接受財政部門組織的年檢和稽查。 第六條 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按照規(guī)定辦理票據的購領、核銷手續(xù)。 1.是否按規(guī)定領取《票據購領記錄簿》(以下簡稱《記錄簿》);票據領用單位撤消、改組、合并或非稅收入項目設立、調整、取消后,是否及時辦理《記錄簿》的變更或注銷手續(xù)。 2.是否建立健全票據的購領、發(fā)放、使用、保管、繳驗、銷毀等管理制度并確定專人負責。 3.是否按規(guī)定繳驗票據。 (二)按規(guī)定保管票據和《記錄簿》。 1.是否按規(guī)定保管票據。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據毀損、滅失;發(fā)現票據或《記錄簿》毀損、滅失,是否及時查明原因,登報申明作廢,并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2.已使用的票據存根或因政策變更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是否按規(guī)定妥善保管,是否按規(guī)定銷毀。 (三)按規(guī)定使用票據。 1.是否按規(guī)定使用票據;有無私自印制、偽造、買賣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的行為;有無轉讓、出借、代開票據的行為。 2.是否按票據規(guī)定用途填開票據;有無超范圍使用票據;有無相互串用問題。 3.是否按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填開票據,有無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的行為。 4.是否按規(guī)定內容填開票據,填開票據內容是否完整、真實、規(guī)范,印章是否齊全,有無涂改、挖補、撕毀等現象。 (四)收取的款項是否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入財政。 (五)財政部門納入票據年檢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票據年檢采取票據領用單位自查和財政部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票據領用單位應對上一年度的票據使用情況認真自查,做好票據分類和票號整理工作。單位應如實填寫相關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相關資料接受財政部門年檢。 第八條 票據領用單位年檢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記錄簿》;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財政票據年檢情況表》(見附件2)、《財政票據清查表》(見附件3); (三)上年度所有經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的票據繳驗表和上年度所有空白票據; (四)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票據領用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的票據年檢,對未辦理年檢的單位,財政部門停止供應票據。 第十條 對年檢合格的票據領用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在《記錄簿》上記錄年檢情況;對年檢不合格的票據領用單位應在初檢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整改報告,財政部門根據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檢,對復檢仍不合格的單位停止供應票據。 第十一條 票據年檢是財政部門對票據領用單位實施票據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財政部門和票據領用單位應認真組織和實施票據年檢工作。對票據年檢中發(fā)現有嚴重違規(guī)行為或年檢不合格的票據領用單位,財政部門可組織專項稽查,督促單位限期整改,問題特別嚴重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各轄市、區(qū)財政部門應在每次年檢結束后及時總結,并向市財政局報送年檢情況。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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