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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2008〕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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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為個人 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江蘇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地稅局《關于以企業(yè)資金為個人購房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fā)[2007]1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guī)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yè)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yè)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yè)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向企業(yè)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外其他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yè)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題詞:房屋 個人所得稅 批復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辦公廳 印發(fā)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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