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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05-00026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通知 組配分類:其他 市財政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常財綜〔2005〕20號
        產生日期:2005-12-14
        發(fā)布機構:財政局
        發(fā)布日期:2008-03-28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綜〔2005〕20號

         

        常州市財政局文件

         

        常財綜〔200520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政府

        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根據《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和省財政廳管理要求,我們制定了《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見附件),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保證票據管理的統(tǒng)一化、規(guī)范化和信息化,根據市政府《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啟用全國財政票據監(jiān)制章的通知》(蘇財綜[2005]67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票據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的市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zhí)收單位”),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性資金時,經財政部門批準,必須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隨價計征和需納稅的除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類。通用票據為財政部監(jiān)制的(江蘇省)“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以下簡稱“一般繳款書”);專用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設計的專用票據。

        第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使用范圍

        1、執(zhí)收單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使用“一般繳款書”〔保留使用省級主管部門下發(fā)的專用票據〕。

        2、執(zhí)收單位之間、執(zhí)收單位和個人之間及執(zhí)收單位內部的暫存暫付、代收代付、費用分攤等往來款項結算,使用“一般繳款書”;暫存代收款項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3、市公安部門戶證收費使用定額專用票據;

        4、其他政府非稅收入項目需設定的專用票據。

        第四條  執(zhí)收單位原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時向市財政部門購領的通用票據和其他專用票據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章  票據的印制

        第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必須套印“財政部監(jiān)制(江蘇?。┴斦睋O(jiān)制章”,由省財政廳統(tǒng)一定點印制。

        第六條  專用票據(除省級主管部門下發(fā))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執(zhí)收單位的征收需要,統(tǒng)一報省財政廳審批,定點印制。

        第七條  票據定點印刷企業(yè)由省財政廳確定和調整,未經省財政廳文件規(guī)定的印刷企業(yè),一律不得印刷“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八條  票據印刷費用由市財政部門與印刷企業(yè)統(tǒng)一結算,財政部門與單位進行具體結算,執(zhí)收單位不得與印刷企業(yè)直接結算。

         

        第四章  票據的申請與發(fā)放

        第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發(fā)放與管理。申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單位,必須是獨立法人單位,申請手續(xù)由單位財務部門統(tǒng)一辦理。

        第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實行定期限量購領。執(zhí)收單位首次申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時,向市財政部門提供有關收費文件、法人登記證書和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填寫《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購領申請表》(以下簡稱“購領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核發(fā)《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記錄簿》(以下簡稱“記錄簿”)。

        執(zhí)收單位再次申領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時,需攜帶“記錄簿”和《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使用情況表》,填寫“購領申請表”,經審核后,即可繼續(xù)購領票據。

        第十一條  執(zhí)收單位向市財政部門申領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時,必須繳納工本費。

         

        第五章  票據的使用

        第十二條  市屬部門和單位從省級主管部門領取的專用票據必須經市財政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執(zhí)收單位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嚴禁擅自轉借、轉讓、代開和買賣,也不得相互串用。啟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前,應當檢查票據是否有缺頁、漏頁、重號等情況,一經發(fā)現,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票據填寫必須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如填寫錯誤,應作廢重開。填錯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保存其各聯(lián)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如發(fā)生票據丟失,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經單位領導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執(zhí)收單位應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設置票據臺賬,及時檢查單位內部票據使用情況,核對票據使用號碼與收取資金,確保“錢隨票走,票款一致”。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票據的使用、繳驗、結存情況。票據管理人員發(fā)生變更,應及時辦理票據移交手續(xù)。

         

        第六章  票據的繳驗與銷毀

        第十五條  執(zhí)收單位使用的“一般繳款書”,由執(zhí)收單位將使用“一般繳款書”的信息,通過政府非稅收入軟件系統(tǒng)傳輸代收銀行,再由代收銀行將其信息傳輸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代收銀行傳輸的“一般繳款書”號碼、收費項目、收取資金進行核對繳驗,無誤后系統(tǒng)自動銷號。對執(zhí)收過程中已作廢或不再使用的,由單位提供匯總情況,每月報財政部門繳驗。

        部分執(zhí)收單位使用的專用票據,在匯總開具“一般繳款書”的下方注明專用票據的名稱和號碼,由執(zhí)收單位將其“一般繳款書”使用信息通過政府非稅收入軟件系統(tǒng)傳輸代收銀行,再由代收銀行將其信息傳輸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代收銀行傳輸的“一般繳款書”號碼、收費項目、收取資金進行核對繳驗。另外,執(zhí)收單位還需提供《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使用情況表》和專用票據存根或報查聯(lián),每月交財政部門繳驗。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充分利用電算化手段,及時與執(zhí)收單位核對票據使用情況,確保執(zhí)收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解交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對取消或停止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收的執(zhí)收單位,應及時清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向財政部門辦理票據“記錄簿”的變更、注銷手續(xù)。執(zhí)收單位不得擅自轉讓、銷毀“記錄簿”和票據臺賬,應作為會計檔案保存。

        第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銷毀必須經財政部門批準,各執(zhí)收單位不得自行銷毀票據。對已作廢或不需用的票據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據存根,可由執(zhí)收單位填寫《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銷毀申請表》,報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統(tǒng)一銷毀。對個別單位用量特別大的票據,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可適當縮短其保存期限。

        第十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銷毀后,票據領用單位應將按規(guī)定程序形成的監(jiān)銷情況報送財政部門,連同財政部門批準的《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銷毀申請表》一并保管,作為財務檔案長期保存?zhèn)洳椤?span lang="EN-US">

         

         

        第七章  違規(guī)處罰

        第二十條  執(zhí)收單位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有權要求其進行整改,直至停止供應票據,并按相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國務院2004年第427號令予以處分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轄市、區(qū)制定相應辦法時可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11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主題詞:票據  管理  辦法  通知   

          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5年12月14印發(fā)

                                                        共印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