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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常人社發(fā)(2012)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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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常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生育保險 市級統籌調劑金 通知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3月27日印發(fā) 共印15份 附件: 常州市職工生育保險 市級統籌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確立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制度,根據《市政府關于調整常州市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常政規(guī)〔2011〕8號)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以下簡稱“生育保險調劑金”)是指市本級和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qū)(以下簡稱“各預算單位”)按照規(guī)定比例提取,用于解決各預算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缺口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生育保險調劑金的構成: ?。ㄒ唬└黝A算單位按規(guī)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生育保險基金; ?。ǘ├⑹杖耄?/p> ?。ㄈ┢渌杖搿?/p> 第四條市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醫(yī)保經辦機構”)按照各預算單位上一年度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應收入額7%的標準,于每年2月底前測算各預算單位上年度應提取的生育保險調劑金數額,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上年度各預算單位生育保險調劑金提取指標。調劑金規(guī)模達到全市職工生育保險基金1個月的支付水平時,原則上不再提取。 各預算單位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足額提取生育保險調劑金,存放在各預算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生育保險調劑金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情況統一調度使用,各地不得隨意動用。 第五條生育保險調劑金主要用于調劑解決各預算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缺口。對發(fā)生基金赤字的預算單位,根據缺口情況,按年度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生育保險調劑金中統一調劑。預算單位發(fā)生的基金赤字額度在本地區(qū)提取的生育保險調劑金額度內的,在本地區(qū)提取的生育保險調劑金中解決基金缺口;預算單位發(fā)生的基金赤字額度超過本地區(qū)提取的生育保險調劑金額度的,由市統一在各地區(qū)生育保險調劑金中按比例分擔調劑。市對各預算單位累計調劑金額不超過該地區(qū)實際提取額度的3倍;調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預算單位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六條預算單位因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缺口,申請使用生育保險調劑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凑丈kU市級統籌要求開展職工生育保險各項工作; (二)按時足額完成生育保險調劑金提取指標; ?。ㄈ┩瓿赡甓嚷毠どkU基金收入預算和擴面征繳任務。 第七條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qū)申請使用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市醫(yī)保經辦機構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調劑意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使用預算單位存放于職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生育保險調劑金。市本級申請使用生育保險調劑金的,由市醫(y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使用。 第八條各預算單位生育保險調劑金納入各地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生育保險調劑金應充實各地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不得用于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工作經費。 各預算單位對使用生育保險調劑金要嚴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擠占、挪用,在年度終了時,應向市醫(yī)保經辦機構報告生育保險調劑金使用情況。 市醫(yī)保經辦機構應監(jiān)督檢查生育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情況,每年向各預算單位通報生育保險調劑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與《市政府關于調整常州市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常政規(guī)〔2011〕8號)同步實施。2011年度生育保險調劑金按1個月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