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f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的《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強化監(jiān)督,落實責任,深入推進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創(chuàng)建食品放心消費的環(huán)境,根據(jù)《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蘇政發(fā)〔2005〕10號)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暫行辦法》(蘇政辦發(fā)〔2005〕106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轄市、區(qū)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評價,評價工作經市政府授權,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以評促管、激勵引導為原則,堅持宣傳教育與考核監(jiān)督、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四條 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指標分為管理性指標和績效性指標。管理性指標主要評價政府責任落實、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各項治理措施的實施情況;績效性指標主要評價各項預定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五條 評價采取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標占60分,績效性指標占40分。采用逐項扣分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值扣完為止。
第六條 每項評價項目分為A、B、C、D四等,權重分別為1.0、0.8、0.6和0,具體得分為項目標準分值乘以權重。
第七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轄市、區(qū)評價按總分數(shù)進行評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yōu)秀,80分以上(含80分)不滿90分的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不滿80分的為合格,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
部門評價按應評價項目得分占應評價項目總分的比例確定等次。所占比例在90%(含90%)以上的為優(yōu)秀,80%以上(含80%)不滿90%的為良好,60%以上(含60%)不滿80%的為合格,低于60%的為不合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qū),實行“一票否決”,年度評價為不合格:
?。ㄒ唬┌l(fā)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ǘ┌l(fā)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增加的;
(三)發(fā)生重大食品質量問題,被全國性媒體曝光或國家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qū),年度評價扣除績效分20-40分:
(一)發(fā)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fā)生食品質量問題,被省內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區(qū)域性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條 綜合評價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評價相結合、日常評價與年度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每年年底,各轄市、區(qū)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評結果書面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十一條 評價工作一般在年末進行,評價小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評價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被評價單位自查總結,向評價組匯報,評價組查看相關記錄及檔案資料,實地考察,詢訪基層相關人員及消費者,綜合評價組成員意見,確定評價結論,評價組組長簽字,評價材料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十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將綜合評價結果報市政府,同時書面通知被評價單位。
第十四條 經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對評價結果為優(yōu)秀和良好的地區(qū)和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地區(qū)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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