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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2018年度常州市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常人社發(fā)(2018)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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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fā)〔2018〕204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2018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市區(qū)符合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條件的人員分別按以下標準調整: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額分別為:一級傷殘293元,二級傷殘269元,三級傷殘245元,四級傷殘230元; (二)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按以下辦法調整:調整后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計發(fā)標準﹦調整前的計發(fā)金額×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為1.065); (三)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工亡職工已核定的撫恤金每月增加96元。 二、生活護理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3323元、2658元、1994元。 三、傷殘津貼補差金額 2017年12月31日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規(guī)定已享受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其補差金額按以下標準調整:2018年本人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調整金額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增加金額的,其補差金額的增額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調整金額之和等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增加金額;本人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調整金額已達到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增加金額的,其補差金額不再調整。 四、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對象中,已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2018年我市計發(fā)工傷待遇涉及到計算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每月6645元標準執(zhí)行。 六、溧陽市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計發(fā)標準按照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七、本次調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開始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從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標準調整其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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