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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實行“先照后證、證照聯(lián)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10253/2014-00027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通知 組配分類:其他 市數據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常政辦發(fā)[2014]139號
        產生日期:2014-10-22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日期:2014-10-31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適應市場經濟規(guī)律為基本原則,加快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先照后證、證照聯(lián)辦”,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后續(xù)監(jiān)管。通過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改革,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激發(fā)市場活力,加快建立規(guī)范統(tǒng)一的市場規(guī)則和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實行“先照后證、證照聯(lián)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辦發(fā)[2014]139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實行先照后證、證照聯(lián)辦工作實施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1022

         

            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實行先照后證、證照聯(lián)辦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2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465號)精神,根據《常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常政發(fā)〔201464號)要求,現將《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適應市場經濟規(guī)律為基本原則,加快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先照后證、證照聯(lián)辦,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后續(xù)監(jiān)管。通過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改革,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激發(fā)市場活力,加快建立規(guī)范統(tǒng)一的市場規(guī)則和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二、主要內容
            1.
        實行先照后證。按照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實行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將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分批次制定《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市場主體發(fā)放營業(yè)執(zhí)照時,對前置改后置的審批事項應當在營業(yè)執(zhí)照中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內容。
            2.
        推行證照聯(lián)辦。按照一窗受理、一表填報、并聯(lián)告知、信息共享、聯(lián)合辦理、全程監(jiān)察的要求,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服務中心開發(fā)建設并聯(lián)告知信息系統(tǒng),大力推進聯(lián)合辦理,實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證照聯(lián)辦。條件成熟時,逐步將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相關的其他證照辦理一并納入聯(lián)辦程序。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tǒng)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guī)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
            3.
        推進工商注冊登記電子化。大力推行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擴大以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fā)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的覆蓋面,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的信息化、便利化、規(guī)范化水平。
            4.
        加強部門聯(lián)動監(jiān)管。按照寬進嚴管的改革思路,堅持放管并重,進一步轉變監(jiān)管理念,強化依法監(jiān)管,實現放活和監(jiān)管同步到位。各許可審批部門、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蘇政辦發(fā)〔201465號文件規(guī)定,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各自監(jiān)管職責。健全部門協(xié)調機制,強化證照管理的有效銜接,建立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證管理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yè)執(zhí)照管理聯(lián)動監(jiān)管平臺,實行證照聯(lián)動監(jiān)管。
            5.
        強化信用約束。充分發(fā)揮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的作用,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加快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進一步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態(tài)實行分類分級、動態(tài)監(jiān)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黑名單制度。
           
        三、工作流程
            “
        先照后證、證照聯(lián)辦審批程序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聯(lián)合辦理、統(tǒng)一發(fā)證的工作流程操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在各級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綜合服務窗口,負責證照聯(lián)辦的材料受理、傳送和證照發(fā)放工作,并整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多證聯(lián)辦申請表,作為統(tǒng)一受理表單。具體流程為:
            1.
        窗口受理。申請人在取得市場主體名稱核準書后,向綜合服務窗口提交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多證聯(lián)辦申請表及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其他申報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人應當場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在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后予以受理。
            2.
        內部流轉。綜合服務窗口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錄入數據庫,并通過并聯(lián)告知信息系統(tǒng)向相關部門發(fā)送辦理通知及登記信息。
            3.
        聯(lián)合辦理。各相關部門按照要求開展證照審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質監(jiān)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國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將有關證照打印后流轉至綜合服務窗口。
            4.
        統(tǒng)一發(fā)證。綜合服務窗口收到相關部門打印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后,通知申請人在該窗口統(tǒng)一領取照證,并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通過并聯(lián)告知信息系統(tǒng)發(fā)送至相關部門。
           
        在上述流程中實施先照后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發(fā)照信息在7個工作日之內告知同級許可審批部門;相關許可審批部門要及時輔導市場主體辦理許可證,并將其納入監(jiān)管范圍。對不具備條件不予核準辦理許可證的有關情況,以及未辦理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查處情況,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告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相關許可審批部門反饋的情況,對市場主體分別采取納入警示管理、責令限期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監(jiān)管措施。
           
        四、有關要求
            “
        先照后證、證照聯(lián)辦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轄市區(qū)政府、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推進改革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自覺性,精心組織,認真落實。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主抓、社會參與、統(tǒng)籌推進的工作機制,明確部門分工,加強部門協(xié)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積極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做好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正確理解、正確運用,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激發(fā)公眾創(chuàng)業(yè)熱情,確保改革順利推進。要強化督促檢查,各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考核,對改革推進不力、擅自設置許可門檻、不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加大行政問責力度,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確保改革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附件: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

        附件

        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第一批)

        (共87項)

        序號

        事項名稱

        審批機關

        備注

        1

        國旗制作

        省級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

        銀行結售匯業(yè)務市場準入、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業(yè)務市場準入

        省級外匯管理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

         

        3

        經營流通人民幣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4

        免稅商店、報關企業(yè)

        所在地直屬海關,經授權的隸屬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5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6

        保安培訓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7

        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生產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境外就業(yè)、留學除外)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0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yè)(衛(wèi)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y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yè)除外)及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

        省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衛(wèi)生許可證的審批)

        衛(wèi)生部(消毒劑、消毒器械衛(wèi)生許可的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fā)〔20035號)

         

        11

        飲用水供水生產、供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2

        公共場所衛(wèi)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

        《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發(fā)〔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13

        清真飲食服務企業(yè)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改變服務方向

        市級或縣(市、區(qū))級民族事務管理部門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令第2號)

         

        14

        礦產開采

        縣級以上礦產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的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15

        開辦煤礦企業(yè)、煤炭生產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6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

        省、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林木采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8

        林區(qū)運出木材、林區(qū)經營(含加工)木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19

        林木種子生產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

        水產苗種的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21

        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2

        生產轉基因水產苗種

        農業(yè)部

        《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23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

        農業(yè)部

        《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24

        種畜禽生產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25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6

        興辦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7

        獸藥生產

        農業(yè)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28

        獸藥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29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

        農業(yè)部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0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31

        安裝和使用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32

        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33

        電影發(fā)行單位設立、變更業(yè)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34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yè)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35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

        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環(huán)境衛(wèi)生)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6

        無線電臺(站)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37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38

        設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同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

        《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39

        農業(yè)機械維修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40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1

        設立文物拍賣企業(yè)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42

        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43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44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45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文化部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46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文化部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47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48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49

        臺灣地區(qū)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50

        臺灣地區(qū)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

        51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娛樂場所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52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53

        設立經營性互聯(lián)網文化單位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54

        藥品生產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55

        食品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56

        開發(fā)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yè)

        省級人民政府

        《鹽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1號)

        含非制鹽企業(yè)開發(fā)鹽資源

        57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

        省級、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58

        鮮繭收購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59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

        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60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yè)務經營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

         

        61

        港口經營、經營港口理貨業(yè)務

        設區(qū)的市、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62

        出租汽車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63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64

        國際船舶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65

        貨運經營(危險貨物除外)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