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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867/2019-00013
        主題分類:水利、水務 體裁分類:通知 組配分類:其他 市水利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常水規(guī)〔2019〕2號
        產(chǎn)生日期:2019-03-06
        發(fā)布機構:市水利局
        發(fā)布日期:2019-03-12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常水規(guī)〔2019〕2號

        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已經(jīng)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水利局

        2019年3月6日

        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強化行政決策責任,保證行政決策質量,根據(jù)《江蘇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100號)《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常政規(guī)〔2012〕8號)和《江蘇省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蘇水政〔2015〕27號)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在本局法定職責范圍內作出的,或者決策前由本局承辦、牽頭辦理的,關系全市水利改革發(fā)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第三條 本局負責承辦或者牽頭辦理的下列事項應當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一)組織起草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市政府規(guī)章草案;

            (二)制定全市水利發(fā)展戰(zhàn)略和政策;

            (三)制定全市重大水利改革方案;

            (四)制定重要水利規(guī)范性文件;

            (五)組織編制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水利規(guī)劃;

            (六)重大水利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議或重大水利資產(chǎn)處置;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程序,決策實施后應當開展后評估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局辦公室會同有關處室和單位,根據(jù)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提出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建議,經(jīng)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并明確承辦單位。

            根據(jù)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廳的部署新增的決策事項,應當及時補充納入決策事項目錄管理。

            第六條 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草案(包括方案或者文本)起草、編制,以及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

            局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局辦公室負責跟蹤督辦。

            第七條 決策事項草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闡述;

            (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jù);

            (三)實現(xiàn)目標、工作任務、時間步驟、實施單位;

            (四)需要建立的主要制度、擬采取的主要措施、擬解決的主要問題、預期效果、對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權利義務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等;

            (五)其他相關內容。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比選方案。

            第八條 決策事項草案(含比選方案,下同),可以采取問卷、座談、公示、聽證等形式聽取社會公眾和有關社會組織意見。

            組織聽證的,按照省市有關聽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如實反映公眾對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對未采納的作出書面說明。

            第九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草案應當通過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公示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及主要內容、基本情況說明、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要求等,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重點解決決策事項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

            專家論證應當邀請相關領域5名以上專家召開論證會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專家論證會或者專業(yè)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在作出決策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由承辦單位組織,可以委托有關專門研究機構進行。

            風險評估可以采用問卷調查、輿情跟蹤、實地走訪、部門論證、專家咨詢、會商分析、專業(yè)機構測評等方式。

            第十二條 風險評估單位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面意見及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fā)的各類風險、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評估報告應當根據(jù)風險大小和可控程度,確定低、中、高三級風險等級,并據(jù)此作出可以實施、暫緩實施或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前,承辦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提供給局政策法規(guī)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草案;

            (二)決策事項履行程序的情況說明;

            (三)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及重要文件;

            (四)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主要對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依據(jù)、法定權限范圍和內容、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等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政策法規(guī)處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一)不屬于本局法定職權范圍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向有權的機關報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三)決策方案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建議進行修改更正;

            (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法定權限范圍和內容合法、規(guī)范履行法定程序的,建議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未經(jīng)合法性審查或者經(jīng)審查不合法的,辦公室不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在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前,承辦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提交局辦公室作為會議討論材料:

            (一)修改后的決策事項草案(含比選)及其說明;

            (二)決策程序的履行情況;

            (三)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對上述意見的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局長辦公會議根據(jù)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的結論性意見,按照“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綜合分析,集體研究,對決策事項作出決定。

            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后,可以對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局長辦公會議應當記錄決策事項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十七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guī)定,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任何處室或單位不得拒絕歸檔或據(jù)為己有。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實施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的實施進度、執(zhí)行效果、存在問題等情況及時總結,并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實施后,決策實施單位應當開展后評估。后評估工作由決策實施單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并提交后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決策事項實施的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效果與決策預期目標是否符合;

            (二)實施的環(huán)境、經(jīng)濟、社會效益分析;

            (三)實施后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群眾的接受程度;

            (五)對繼續(xù)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后評估報告作為決策事項繼續(xù)實施、暫緩實施、停止實施或者調整修改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 決策事項所依據(jù)的客觀條件發(fā)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決策事項全部或部分不能實施的,實施單位應當提出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規(guī)定委托專業(yè)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后評估的,以及邀請專家咨詢論證的,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本程序規(guī)定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

            (二)拒不執(zhí)行或者延誤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的;

            (三)擅自改變重大行政決策的。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