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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1〕常行復第110號
        索 引 號:014109613/2021-00155
        主題分類:司法 體裁分類:決定 組配分類:其他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件編號:
        產(chǎn)生日期:2021-12-10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2021-12-11
        廢止日期:
        內(nèi)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1〕常行復第110號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1〕常行復第110號

        申請人:張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張加林,職務:局長。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龍城大道1280號。

        第三人:常州市某協(xié)會

        法定代表人:陸某,職務:會長。

        住所地:常州市鐘樓區(qū)北港街道常州科技街D座5樓

        申請人張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司法局作出的《關于張某某投訴處理答復書》,向江蘇省司法廳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經(jīng)江蘇省司法廳轉辦于2021年10月13日收悉,于次日通知申請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2日補正部分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依法受理。2021年11月9日,本機關依法追加常州市某協(xié)會為本案第三人。本案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常州市司法局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關于張某某投訴處理答復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5月5日寫信給常州市司法局,投訴今年4月1日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康某律師在未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受理了遺產(chǎn)糾紛訴訟,申請人認為康某律師的行為違反了律師的職業(yè)道德。后第三人、常州市司法局律工處分別與申請人進行了電話聯(lián)系,6月1日申請人收到第三人寄來的《投訴答復書》。6月10日申請人向省律師協(xié)會遞交了《信訪復查申請書》,之后經(jīng)過江蘇省律師協(xié)會、常州市司法局與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杰兩次電話溝通,申請人于6月2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信訪復查申請書》,同日徐某將2萬元現(xiàn)金退給了申請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關于張某某投訴處理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有異議。1、博愛星律師事務所收張某某2萬元問題?!洞饛蜁氛J為這兩萬元是代理費,申請人認為第三人、被申請人的證言可證明博愛星在4月1日收申請人2萬元是見證費。這2萬元是張某某的“見證費”還是徐某的代理費這個問題存疑。2、《答復書》稱康某不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試行)第十三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申請人查閱發(fā)現(xiàn)內(nèi)容是“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yè)務”。該規(guī)定和答復內(nèi)容無關聯(lián)性。3、第三人作出的《投訴答復書》稱“4月1日,徐某、呂品、張某某、鄭某、張某某五人到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就張某某與徐宏良共同訂立的《遺贈書》的效力問題進行咨詢......并為徐某、張某某、鄭某、張某某作了《調查(談話筆錄)》”。而被申請人在《答復書》中稱“2021年4月1日康某律師接受徐某的委托為了解你立遺贈書一事相關情況,在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向你、張某某、鄭某等三人作調查(談話)筆錄”。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答復內(nèi)容不一致,被申請人答復少了一人做調查(談話)筆錄。4、第三人《投訴答復書》稱截止2021年5月25日,康某律師并未代徐某前往法院立案,徐某與張某某繼承糾紛一案未進入訴訟程序,尚在進行協(xié)調中。而被申請人《答復書》稱康某律師受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指派,為委托方徐某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兩者內(nèi)容不一。5、被申請人負責信訪復查工作的工作人員,沒有調查康某律師是否把訴訟風險警示告知當事人,并寫進合同或者談話筆錄里。在他們接受信訪復核工作后,未向徐杰索要相關證據(jù),未告知對相關工作人員行政問責的具體標準。6、4月1日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已受理當事人徐某的委托訴張某某遺產(chǎn)糾紛案,那申請人就是另一方當事人,康某律師為申請人做調查筆錄就是法律事務行為,康某律師在不告知徐某起訴張某某情況下,瞞住張某某,繼續(xù)為張某某做的調查筆錄就是實施其代理行為,康某律師一方面收徐某2萬元代理費,另一方面收張某某2萬見證費,答復書未予說明。7、常州市某協(xié)會收到的投訴材料是否是被申請人轉交的,第三人工作人員5月11日電話答復稱不是代表被申請人的答復,如果是那就是單位行為,其稱2萬元是見證費該如何解釋。徐杰在8月11日談話筆錄時向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提過,至今未給出解釋。申請人還提過以下訴求:1、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康某律師在未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受理了遺產(chǎn)繼承糾紛訴訟,申請人認為違反了律師的職業(yè)道德。2、《答復書》稱楊某、曹某的行為尚未達到需要行政問責的標準,請告知具體的行政問責標準。3、被申請人律師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在信訪事項中態(tài)度不明,一再為博愛星律師事務所解釋推脫,把責任推給第三人。4、要求對被申請人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進行約談。該信訪事項由第三人來調查他自己的人,調查結果不讓人信服。第三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被申請人的分管領導有不可推卸的責任。5月11日第三人已經(jīng)代表被申請人進行了電話答復,5月12日第三人還收到被申請人移交的《轉辦函》,說明被申請人信訪工作程序混亂。被申請人的《答復書》中法律法規(guī)條款引用錯誤,說明了復查工作人員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和審查不嚴格。另外《答復書》也不符合信訪工作規(guī)范要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對律師協(xié)會處理決定不服的投訴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司法部關于加強律師違法違規(guī)行為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司發(fā)通〔2017〕23號)第二條、《江蘇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guī)行為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蘇司通〔2018〕45號)第五條等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不服第三人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投訴答復書》向被申請人提出復查申請,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投訴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康某律師違法執(zhí)業(yè)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答復程序合法。依據(jù)《江蘇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guī)行為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蘇司通〔2018〕45號)中第一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信訪復查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經(jīng)初步審查后于2021年7月1日作出《受理告知書》(常司律投〔2021〕7號)決定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并于次日將該受理告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2021年8月3日、9日、11日,被申請人指派工作人員分別對申請人、康某律師、徐某進行了調查并制作談話筆錄。2021年8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答復書》,并于同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和第三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投訴后,依法進行受理、調查,在法定時限內(nèi)依法作出投訴處理結果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進行了調查處理,作出的投訴處理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內(nèi)容適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相關規(guī)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經(jīng)初步審查后,決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第三人配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對申請人投訴的具體事項分別向申請人及其女兒徐某、康某律師進行談話并制作談話筆錄,核查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接待當事人談話筆錄、調查(談話)筆錄、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被申請人經(jīng)調查認為:1.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與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康某律師受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指派,為委托方徐某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提供的法律服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guī)定。2.康某律師接受徐某委托,為了解情況在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向申請人、張某某、鄭某等三人分別作調查(談話)筆錄。申請人、張某某和鄭某等三人未與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亦未指派康某律師作為申請人、張某某和鄭某等三人的代理人。故康某律師同一日在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向申請人、張某某、鄭某等三人分別作調查(談話)筆錄的行為,符合《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3.徐某向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支付的2萬元代理費,呂品(徐某丈夫)為經(jīng)辦人,該支付行為系徐某以自己名義履行《委托代理合同》要求的付款義務,申請人不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不存在呂品替申請人代交2萬元代理費的事實。4.申請人認為的虛假訴訟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因此,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作為受托方,指派該所康某律師在為委托方徐某解答有關法律詢問、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違反上述法律法規(guī)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第三人收到投訴后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的《投訴答復書》事實清楚,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基于法律規(guī)定和查明的事實,對申請人投訴作出的投訴處理答復內(nèi)容適當。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希望被申請人對涉及自家房產(chǎn)遺贈案件是否撤銷或停止的情況作出回復。2021年5月11日,被申請人將上述申請轉交第三人調查處理。2021年5月31日,第三人作出《投訴答復書》,稱5月12日律協(xié)收到了被申請人移交的《轉辦函》及投訴材料,反映申請人要求對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就其家庭繼承糾紛提起訴訟一事進行核實。第三人答復申請人稱:“截至2021年5月25日,康某律師并未代徐某前往法院立案,繼承糾紛一案未進入訴訟程序?!?021年6月21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信訪復查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要求復查第三人作出的《投訴答復書》。次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材料。2021年7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受理告知書》(常司律投20217號)決定受理申請人該投訴并于次日將該受理通知書郵寄申請人。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投訴受理登記表、投訴書、情況報告、《投訴答復書》等材料。2021年8月3日、9日、11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康某律師、徐某分別進行了調查并制作談話筆錄。2021年8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張某某投訴處理答復書》,作出如下答復: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服務過程中的問題,答復申請人:“1.……你所認為的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應在告知你的前提下才能接受委托與徐某簽訂辦理房產(chǎn)繼承糾紛《委托代理合同》的觀點,缺乏法律依據(jù)。2.……你、張某某、鄭某等三人未與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亦未指派康某律師作為你、張某某和鄭某等三人的代理人。故康某律師同一日在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向你、張某某、鄭某等三人分別作調查(談話)筆錄的行為,不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試行)第十三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3.……你不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故不存在呂品替你代交2萬元代理費的事實。4.……你認為本案涉嫌虛假訴訟缺乏認定的事實基礎,且虛假訴訟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不在本機關職權管轄范圍之內(nèi),故本機關無權認定。綜上所述,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作為受托方,指派該所康某律師在為委托方徐某解答有關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标P于律師協(xié)會答復問題,答復申請人:“常州市某協(xié)會作出的《投訴答復書》事實清楚,并無不當。關于你反映的相關工作人員工作作風問題,經(jīng)調查核實,楊某、曹某兩位同志的行為尚未達到需要行政問責的標準,但結合你反映的情況,分管局長已分別對兩人進行提醒?!痹摯饛蜁?月18日郵寄送達申請人、第三人。

        另查明:2021年4月1日徐某作為甲方與乙方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2021﹞蘇博民(行、刑代、仲)字第0600號)。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康某律師、康馨實習律師作為徐某與申請人繼承糾紛一案的代理人。2021年4月2日,付款方為徐某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個人賬戶向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存入人民幣貳萬元,銀行業(yè)務憑證顯示經(jīng)辦人為呂品。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1、《投訴答復書》;2、《信訪復查申請書》;3、被申請人做的談話筆錄三份及送達回證;4、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張某某投訴處理答復書》;5、申請人向江蘇省司法廳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6、江蘇省司法廳向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轉辦函》;7、徐某個人賬戶向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賬戶存入貳萬元的業(yè)務憑證;8、徐某對康某的授權委托書;9、徐某與康某的《委托代理合同》。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具有對律師協(xié)會處理決定不服的投訴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zhí)業(yè)活動實施日常監(jiān)督管理,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司法部關于加強律師違法違規(guī)行為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司發(fā)通〔2017〕23號)二、認真做好投訴處理工作規(guī)定:“(一)明確投訴受理職責分工。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首次投訴原則上由律師協(xié)會受理,對律師協(xié)會處理決定不服的投訴和律師協(xié)會移交的認為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處理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督K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guī)行為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蘇司通〔2018〕45號)五、依法保障投訴人權利規(guī)定:“38.投訴人對律師協(xié)會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律師協(xié)會不履行規(guī)定職責、不按規(guī)定的期限作出答復的投訴和律師協(xié)會移交的認為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處理的投訴,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本案中,申請人張某某不服常州巿律師協(xié)會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投訴答復書》向被申請人提出復查申請,被申請人具有對常州市某協(xié)會處理決定不服的投訴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jù)正確?!督K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guī)行為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蘇司通〔2018〕45號)的規(guī)定:“2.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投訴材料應當進行初步審查,1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并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將決定告知投訴人,具體按下列程序分別辦理:(1)經(jīng)審查,投訴事項屬于受理范圍,司法行政機關決定自行直接辦理的,應當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并書面告知投訴人。11.投訴案件受理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具有執(zhí)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事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材料。對投訴案件進行調查的人員應不少于二名,重大、復雜案件可組成專案調查組進行調查。13.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談話和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18.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應當在60日內(nèi)辦結,情況復雜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辦結的,經(jīng)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辦理時限30日。19.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向投訴人反饋書面答復意見。書面答復意見應當根據(jù)投訴的事由,逐項告知調查明的事實、認定的結論及處理意見。27.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xié)會應當在投訴答復中載明針對本次投訴辦結事項,投訴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北景钢?,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投訴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進行了受理,并依法進行了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的具體事項分別向申請人及其女兒徐某以及康某律師進行了談話,并制作筆錄,核查了相關材料。最后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依法作出了投訴處理答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答復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三、被申請人對作出的投訴處理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內(nèi)容適當。本案中,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后,針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分別向申請人、徐某、康某律師進行了談話、制作了談話筆錄,核查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接待當事人談話筆錄、調查(談話)筆錄、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被申請人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所作出的投訴處理答復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內(nèi)容適當。四、關于申請人的其他主張:1.申請人稱:“關于博愛星收張某某2萬元問題?!北緳C關認為,根據(jù)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憑證等證據(jù),2021年4月1日,徐某與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簽訂編號為〔2021〕蘇博民(行、刑代、仲)字第0600號《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代為辦理房產(chǎn)繼承糾紛相關事宜。該合同第一條約定,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指派康某律師、康馨實習律師作為徐某的代理人;該合同第七條約定,徐某向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2萬元。委托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系徐某與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而不是申請人與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不存在申請人支付2萬元律師費問題,申請人該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2.申請人認為《答復書》中稱康某不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第十三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該答復適用法律錯誤。本機關釋明如下:《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試行)》第十三條的內(nèi)容為:“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鄙暾埲怂赶虻膬?nèi)容,是《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試行)》第十四條的內(nèi)容。3.申請人稱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答復關于談話筆錄內(nèi)容不一致,被申請人答復少了一個做調查(談話)筆錄。本機關認為:2021年4月1日在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康某律師對徐某作了《接待當事人談話筆錄》,對申請人、張某某、鄭某分別作了《調查(談話)筆錄》,因此第三人在《投訴答復書》中所述“徐某、張某某、鄭某、張某某做了《調查(談話筆錄)》”與被申請人在《關于張某某投訴處理答復書》中所述“在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向你、張某某、鄭某等三人分別作調查(談話)筆錄”并不沖突。4.申請人稱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答復中關于康某律師提供的服務表述不一致。本機關認為,《投訴答復書》中所述“康某律師并未代徐某前往法院立案,徐某與張某某繼承糾紛一案未進入訴訟程序,尚在進行協(xié)調中?!北簧暾埲嗽凇蛾P于張某某投訴處理答復書》中表述為“康某律師受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指派,為委托方徐某解答有關法律咨詢,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眱烧叽饛投际强陀^描述,并不矛盾。實踐中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和被委托案件是否進入訴訟程序也不具有必然聯(lián)系。5.關于申請人反映的工作人員作風問題以及一些關于信訪的問題。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反映的工作人員作風問題以及信訪處理上的問題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綜上,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針對申請人的投訴依法履行了調查處理職責,作出的《關于張某某投訴處理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nèi)容適當,程序合法。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司法局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關于張某某的投訴處理答復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