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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 |||||||||
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大隊, 住所地:常州市經開區(qū)勞動東路16號。 負責人:俞小平,職務:教導員。 申請人周某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大隊作出的編號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已予受理,于2024年4月25日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編號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3年10月23日8時16分,申請人駕駛面包車在延陵東路五一路口由南往北向右(東)拐彎,看到紅色圓形燈就向東拐彎,遭到被申請人處罰,理由是旁邊還有一個紅色叉形燈,一個路口有兩個紅綠燈,一個可以走,一個算違章。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編號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情況說明》。 被申請人稱:一、職權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大隊負責江蘇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資格。二、違法事實及處理程序。2023年10月23日8時16分,號牌為蘇D**的小型汽車在延陵東路五一路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機動車繼續(xù)通行的”的違法行為,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抓拍。被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第157號令)(以下簡稱《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經對有關違法行為信息審核后,于10月26日錄入公安交通違法信息系統,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同時將違法行為信息上傳至“交管12123”APP互聯網平臺,供車輛所有人查詢。2024年1月18日,申請人至常州車輛管理所辦理上述違法處理業(yè)務。申請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省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貳佰元的處罰決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記6分。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后處理成功。三、對申請人復議理由的意見。(一)案件事實方面。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所收集的證據照片內容和實地查勘,違法地點道路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清晰、醒目、準確、完好。該處路口為5叉路口,路口南側方向有5條機動車道和2條非機動車道。5個機動車道由5組信號燈控制,無單獨的非機動車信號燈。該路口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使用前已于2017年9月4日在武進日報14版對設備位置進行公告(序號38)。涉案機動車沿圩墩大橋由南向北行駛至五一路延陵路口時,在右轉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由道路最右側右轉車道越過停止線后繼續(xù)通行。被申請人認為,照片中車輛號牌清晰,交通信號標志清晰、明確,違法過程完整,事實清楚。(二)處理程序方面。依據《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條、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前往常州車管所處理該起交通違法,相關信息經其確認無誤后,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處理程序符合規(guī)定,違法處理成功。(三)證據有效性方面。依據《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我們認為,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所收集的內容清晰完整,無翻拍、剪輯痕跡,作為處罰的證據并無不妥。(四)法律適用方面。申請人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機動車繼續(xù)通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省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貳佰元的處罰決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記6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綜上,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的第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無不當,請求復議機關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車輛違法截圖;2.公安交通違法信息系統截圖;3.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位置公告;4.現場照片;5.編號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8時16分許,申請人駕駛號牌為蘇D**小型汽車沿圩墩大橋由南向北行駛至五一路延陵路口時,在右轉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由道路最右側右轉車道越過停止線后繼續(xù)通行,該違法行為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抓拍。2023年10月26日,經審核無誤后,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錄入公安交通違法信息系統,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同時將違法行為信息上傳至“交管12123”APP,供申請人查詢。2024年1月18日,申請人至常州車輛管理所辦理違法處理業(yè)務。被申請人在口頭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后,對申請人“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機動車繼續(xù)通行”的違法行為,作出編號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處以200元罰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記6分。該處罰決定書于當日直接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1.車輛違法截圖;2.公安交通違法信息系統截圖;3.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位置公告;4.現場照片;5.編號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6.當事人聽取意見筆錄。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钡诎耸邨l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發(fā)生在轄區(qū)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兜缆方煌ò踩`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钡谑艞l規(guī)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后五日內,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钡谒氖龡l第一款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钡谒氖鍡l規(guī)定:“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北景钢校?023年10月23日,申請人實施違法行為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抓拍,2023年10月26日,被申請人對記錄內容經審核無誤后,錄入公安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并將違法信息上傳至“交管12123”APP,供申請人查詢。2024年1月18日,申請人至常州車輛管理所處理違法行為。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口頭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并由申請人簽字后當場交付申請人,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2012年修正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三)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繼續(xù)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本案中,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抓拍的車輛違法照片,經被申請人審核有關違法信息,系申請人駕駛蘇D**小型汽車在延陵東路五一路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繼續(xù)通行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綜合本案證據以及上述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主張交通信號燈設置不合理,路口有兩個紅綠燈,一個是紅色圓形燈,一個是紅色叉形燈。本機關認為,該處路口為五岔路口,每個岔路口有一組信號燈控制。本案中,申請人駕駛機動車經過該路口時,在正對道路的交通信號燈右轉方向為紅燈的情況下,由右轉車道越過停止線后繼續(xù)通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人以隔壁車道的信號燈為紅色圓形燈作為抗辯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大隊作出的編號320405172046376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