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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未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告知公告(小型轎車蘇D3NW38) |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有天寧區(qū)人民法院拍賣的小型轎車蘇D3NW38發(fā)生的15起交通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罰,由于小型轎車蘇D3W38的車輛所有人郭東升無法取得聯系,該車現有的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需對郭東升進行公告,現對《機動車未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告知書》予以網絡公告送達。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偵查)大隊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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