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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常州市奧體中心場館維修改造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常發(fā)改〔2015〕3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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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體育局: 你局常體發(fā)〔2015〕69號請示及相關資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為促進我市體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更優(yōu)質的體育公共服務,降低安全隱患,原則同意常州奧體場館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常州市奧體中心場館維修改造建設工程。 二、該項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區(qū),龍城大道與晉陵北路交匯處的常州市奧體中心內,主要建設內容為奧體中心的翻修、油漆,屋面、看臺、平臺的滲漏維修,室外市政道路、管線、道板維修,墻地面、樓面、吊頂維修,空調、消防、水處理、網絡、監(jiān)控、給排水、電力等設施設備維修改造,網球場、網球館整體改造。項目匡算總投資3903萬元,資金由市財政統(tǒng)籌安排解決。 三、請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常州市政府投資社會事業(yè)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稿)》(常發(fā)改〔2012〕406號文)的要求,抓緊辦理規(guī)劃、環(huán)保等各項前期手續(xù),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我委審批。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該項目為依法必招項目。項目的勘察、設計、建安、監(jiān)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應當依法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按國家計委9號令的規(guī)定,增設招標專章,可研編報前,項目的勘察、設計需先行招標的,應先行報送設計招標方案。 五、本項目建議書批復僅作為投資主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依據,不得以此進行招投標工作,未經本委批復同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且未履行完各項法定手續(xù),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常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