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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2022〕常行復不字第006號 | |||||||||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天寧區(qū)竹林北路258號。 法定代表人:陳忠,職務:局長。 申請人黃某對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作出的天公(紅)不立字〔2022〕47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服,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年5月5日收悉。 經(jīng)審查,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钡诹鶙l規(guī)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本案中,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控告的黃某商店刑事失竊案件作出的上述《不予立案通知書》,該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亦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事項依法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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