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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錢某一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4-00063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件編號:
        產生日期:2024-04-19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2024-04-30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錢某一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維持決定書
        錢某一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錢某一。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河海中路87號。

        法定代表人:陳旭光,職務:局長。

        申請人錢某一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已予受理,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8日向申請人電子郵件送達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對于以上答復,申請人認為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已公開材料有缺失:1.附件2第10頁中常公(新)勘〔2024〕0043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中提到有現(xiàn)場勘驗檢查制圖2張,現(xiàn)場勘驗檢查制圖2張缺失。2.附件2第3頁已公開的5段視頻錄像中缺失申請人父親錢某二從出門坐電梯到乘坐公交車及進入廠區(qū)倉庫以后的視頻,在與警方前期交流中警方表明他們已經獲取過。3.附件2第5頁羅溪派出所調查經過及結果均未提及羅溪派出所何時開具火化證明,該調查經過結果不完整。二、應公開材料未公開:1.新北公安局表示抽取了心肌血進行了毒化鑒定,但法醫(yī)進行毒化鑒定過程及鑒定結果未在新北刑偵大隊調查經過及結果中公開,附件2第9頁常公(新)勘〔2024〕0043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中現(xiàn)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為空白。2.新北區(qū)刑偵大隊說他們于2024年1月12日和13日對六人進行了筆錄調查,該信息未在新北區(qū)刑偵大隊調查經過的信息公開內容中提及,被申請人是否進行了該項工作。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以及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該對這六人的筆錄在采取個人隱私保護措施后向申請人公開。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附件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理由。2024年1月10日8時52分許,高新區(qū)公安分局羅溪派出所接市局110報警一起有人暈倒警情。報警人稱:新北區(qū)羅溪湯莊肖謝路*號,員工突然暈倒,救護車已經到了。接報后,羅溪派出所民警立即至現(xiàn)場處置。經了解,報警人稱常州某公司員工錢某二于當日8時許至辦公室上班時突然暈倒,后張*撥打120,120至現(xiàn)場檢查后錢某二已無心率。民警到場時錢某二已被120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民警現(xiàn)場了解情況并及時確認死者身份,同時立即向分局匯報相關情況,并通知分局刑大、法醫(yī)趕赴常州市第四人民醫(yī)院進一步檢查。羅溪派出所當日會同分局刑警大隊、市局法醫(yī)開展現(xiàn)場勘查,走訪調查、調取監(jiān)控等工作。經過調查,現(xiàn)查明:錢某二于2024年1月10日8時許到位于常州市新北區(qū)羅溪鎮(zhèn)肖謝路*號的常州某公司車間辦公室內工作,后突然暈倒,經120急救、常州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過調查,認定錢某二體表無外傷,排除他殺、排除刑事案件。民警將上述情況告知錢某一、金某某,二人均無異議、并表示不申請對尸體解剖。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錢某一網絡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2024年2月5日被申請人對該案辦理延期答復。錢某一申請公開有關錢某二死亡的調查經過及結果(內容詳見申請表),經檢索羅溪派出所檔案等,現(xiàn)答復如下:1.關于“羅溪派出所全部的調查經過及結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決定予以公開(附件1)。2.關于“新北區(qū)刑警大隊的全部調查經過及結果”,關于其中的“調查經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決定予以公開(附件2);關于“調查結果”,經檢索查找分局檔案庫及檔案系統(tǒng),錢某一申請公開的信息被申請人未制作或獲取,即信息不存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告知。3.關于“1月10日當天的監(jiān)控錄像視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決定予以公開(附件3)。4.關于“1月10日9時12分他人用錢某二手機撥打110電話的錄音”,被申請人不掌握上述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于上述警情中向110報警的接警相關信息制作機關為市局110報警服務臺,錢某一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情報指揮中心咨詢,聯(lián)系地址:新北區(qū)龍錦路1588號,聯(lián)系電話0519-86620200或110。關于所涉警情承辦單位為羅溪派出所,錢某一可以于工作日期間前往該單位查閱、咨詢,聯(lián)系地址:新北區(qū)羅溪鎮(zhèn)老機場路2號,聯(lián)系人:馮警官,聯(lián)系電話:0519-83401015。錢某一亦可以至新北分局反饋,聯(lián)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區(qū)河海中路87號,聯(lián)系電話0519-85152218。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8日作出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在和申請人電話溝通確認后,并依申請人要求將答復書通過網絡郵箱送達給錢某一。二、針對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的回復。1.申請人認為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制作不規(guī)范、調查的錄像缺失、調查的結果不完整,不是被申請人在辦理信息公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實。若對公安機關執(zhí)法不滿,錢某一可以通過咨詢上級機關、投訴等渠道予以維護自身權利。2.該案案件偵查大隊未予制作或保存有關毒化鑒定相關材料。3.該案案件偵查大隊參與辦理了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但未予參與詢問制作筆錄。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具有對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并已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并送達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上述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請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網絡平臺截圖;2.常公(新)依延復〔2024〕第002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擬稿紙及郵箱送達截圖;3.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案件偵查大隊《情況說明》一份;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羅溪派出所《情況說明》一份;5.《關于錢某二非正常死亡的調查情況》;6.常公(新)勘〔2024〕0043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7.錢某二從公交車站至廠門口全程監(jiān)控;8.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擬稿紙、與申請人通話記錄及郵箱送達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網絡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公開其父親錢某二死亡案件的調查經過及結果,所需內容描述為:羅溪派出所全部的調查經過及結果、新北區(qū)刑警大隊的全部調查經過及結果、1月10日當天的監(jiān)控錄像視頻、1月10日9:12有人用錢某二手機撥打110電話的錄音。2024年2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常公(新)依延復〔2024〕第002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將延期答復,延長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痹摳嬷獣诋斎胀ㄟ^電子郵件送達申請人。2024年3月1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案件偵查大隊對被申請人交辦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涉及案件偵查大隊的部分予以查詢并答復:“經甄別及查詢,其中有關‘新北區(qū)刑警大隊的全部調查經過及結果’應當系我部門職權范圍內處理,經檢索分局檔案室等,關于其中的“調查經過”,刑事科學技術室于2024年1月10日勘驗現(xiàn)場,并制作常公(新)勘〔2024〕0043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予以提供(詳見附件);關于“調查結果”,我機關未制作或獲取上述材料?!?024年3月4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羅溪派出所對被申請人交辦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涉及羅溪派出所的部分予以查詢并答復:“經甄別,其中有如下項為我單位職權范圍內處理,具體如下:1.關于‘羅溪派出所全部的調查經過及結果’,經檢索羅溪派出所檔案室等,我單位于2024年1月10日派員處警,并于3月1日制作《關于錢某二非正常死亡的調查情況》(含調查經過及結果)予以提供(詳見附件1);2.關于‘1月10日當天的監(jiān)控錄像視頻’,我機關當日調取并保存監(jiān)控五段:7點41路公交車視頻(上下車)、7點53分下車后途徑民營三路視頻、7點59分途徑民營三路旺賢路視頻、8點03分到達廠區(qū)門口視頻、8點04分進廠門視頻(詳見附件2)。3.關于‘1月10日9時12分有人用錢某一父親手機撥打110電話的錄音’,查詢警務平臺未能查詢到該起指定警情,另外對于110報警的錄音系常州市公安局情報指揮中心制作、我單位不掌握?!?024年3月7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電話確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文書。2024年3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答復申請人:“1.關于‘羅溪派出所全部的調查經過及結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公開(附件1)。2.關于‘新北區(qū)刑警大隊的全部調查經過及結果’,關于其中的‘調查經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公開(附件2);關于‘調查結果’,經檢索查找分局檔案庫及檔案系統(tǒng),你申請公開的信息被申請人未制作或獲取,即信息不存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告知。3.關于‘1月10日當天的監(jiān)控錄像視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公開(附件3)。4.關于‘1月10日9時12分他人用錢某二手機撥打110電話的錄音’,本機關不掌握上述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于上述警情中向110報警的接警相關信息制作機關為市局110報警服務臺,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情報指揮中心咨詢,聯(lián)系地址:新北區(qū)龍錦路1588號,聯(lián)系電話0519-86620200或110。關于所涉警情承辦單位為羅溪派出所,你可以于工作日期間前往該單位查閱、咨詢,聯(lián)系地址:新北區(qū)羅溪鎮(zhèn)老機場路2號,聯(lián)系人:馮警官,聯(lián)系電話:0519-83401015。你亦可以至新北分局反饋,聯(lián)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區(qū)河海中路87號,聯(lián)系電話0519-85152218。”該答復書于當日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jù)證明: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網絡平臺截圖;2.常公(新)依延復〔2024〕第002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擬稿紙及郵箱送達截圖;3.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案件偵查大隊《情況說明》一份;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羅溪派出所《情況說明》一份;5.《關于錢某二非正常死亡的調查情況》;6.常公(新)勘〔2024〕0043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7.錢某二從公交車站至廠門口全程監(jiān)控;8.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擬稿紙、與申請人通話記錄及郵箱送達截圖。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申請人網絡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并于當日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申請人;于2024年3月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當日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第一,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羅溪派出所全部的調查經過及結果”信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本案中,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關于錢某二非正常死亡的調查情況》,該調查情況包含了接處警情況、現(xiàn)場處置情況、相關當事人身份信息、調查過程及結果,符合上述規(guī)定。第二,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新北區(qū)刑警大隊的全部調查經過及結果”信息。其一,對于“調查經過”信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本案中,被申請人根據(jù)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案件偵查大隊提供的《情況說明》及附件,向申請人公開常公(新)勘〔2024〕0043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符合上述規(guī)定。其二,對于“調查結果”信息?!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根據(jù)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案件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經檢索分局檔案室等,未制作或獲取有關“調查結果”的信息。遂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經檢索,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本機關未制作或獲取,即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規(guī)定。第三,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月10日當天的監(jiān)控錄像視頻”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本案中,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被申請人調取并保存的5段錄像信息,符合上述規(guī)定。第四,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月10日9:12有人用錢某二手機撥打110電話的錄音”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統(tǒng)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警。按照操作規(guī)范,110報警的警情,是由常州市公安局情報指揮中心統(tǒng)一接警后派送各處警單位,因此上述警情中向110報警的接警相關信息的制作單位為常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本機關不掌握該信息,告知其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情報指揮中心咨詢并提供聯(lián)系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符合上述規(guī)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一)申請人主張,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制作不規(guī)范,調查錄像有缺失,調查經過結果不完整。本機關認為,申請人主張的內容并不是本機關在審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實,申請人若對被申請人執(zhí)法不滿,可以通過向上級機關咨詢或投訴等渠道維護自身權利。申請人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機關不予支持。(二)申請人主張,法醫(yī)進行毒化鑒定過程及鑒定結果未在新北刑偵大隊調查經過及結果中公開,未公開新北刑偵大隊對六人進行的筆錄調查。本機關認為,該案案件偵查大隊未予制作或保存有關毒化鑒定相關材料,也未參與詢問制作筆錄。根據(jù)申請人要求公開“新北區(qū)刑警大隊的全部調查經過及結果”的申請,結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案件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公開常公(新)勘〔2024〕0043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保障了申請人的知情權。申請人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常公(新)依復〔2024〕第00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