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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銷總社關于印發(fā)《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公務出差審批報銷制度》的通知 常供總〔2014〕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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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總社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常州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市總社公務出差審批及報銷管理,結合我社實際情況,制定《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公務出差審批報銷制度》,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公務出差審批報銷制度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 2014年7月25日 附件: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公務出差審批報銷制度 為進一步規(guī)范因公出差審批程序,切實加強公務出差審批報銷管理,根據(jù)《常州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常財行〔2014〕6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社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市總社機關工作人員到常州市區(qū)以外的公務出差活動。 二、基本原則 第二條市總社機關人員公務出差,須堅持“工作需要、事先審批、節(jié)約開支、務求實效”的原則。 三、審批辦理 第三條市總社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必須事先審批。出差人員事前需詳實填寫《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公務出差審批單》(下簡稱“《審批單》”),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四條公務出差實施分級審批管理。具體審批權限為:處室負責人及以下工作人員由處室分管領導審批;市總社副職領導及其他縣處級干部出差由市總社主要領導審批;市總社主要領導出差按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機關出差人員確因公務緊急、不能事先辦理出差審批手續(xù)的,出差前須及時向相應領導請示并征得同意,待出差歸來后補填《審批單》,補辦審批手續(xù)。 四、報銷管理 第六條《審批單》是差旅費報銷的必要附件之一,無《審批單》不予報銷相應差旅費。 第七條差旅費報銷范圍與標準遵照《常州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要求執(zhí)行。市總社財務處在差旅費報銷時負責審核把關,確保票據(jù)來源合規(guī),內(nèi)容真實完整。不符規(guī)定開支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出差人員返回單位后,應在30日內(nèi),按照《市供銷總社關于加強財政經(jīng)費支出審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規(guī)范填寫好《差旅費報銷單》,并隨附《審批單》和相關票據(jù)憑證,由相關領導簽批后,交財務處報銷。 第九條購買火車票、飛機票及支付其他差旅費用,應當按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規(guī)定結算,避免大額現(xiàn)金使用。財務處原則上對公務出差不預借現(xiàn)金,特殊情況確需預借的,事先須報經(jīng)總社負責財務費用審批領導的批準同意。 第十條本制度從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財務處負責解釋。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公務出差審批單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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