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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出具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繳存使用證明和辦理提取還貸的通知 常公積金〔2016〕 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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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本市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保障繳存職工權(quán)益,根據(jù)《關(guān)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guān)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現(xiàn)就我市出具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繳存使用證明和辦理提取還貸業(yè)務明確如下: 一、《繳存使用證明》的出具 (一)申請對象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 (二)申請材料 1.職工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住房公積金儲存卡; 2.職工委托他人代辦的,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住房公積金儲存卡。 (三)出具條件 1.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應與公積金信息系統(tǒng)中職工個人信息一致; 2.在本市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zhuǎn)商”補息貸款,下同)或僅有一次已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部門職責 1.中心各辦事處、分中心窗口受理職工申請(不受繳存區(qū)域限制),并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見附件)。 2.歸集管理處統(tǒng)一負責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對《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的核實工作,并根據(jù)《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的回執(zhí),標識職工異地貸款情況。 二、償還異地公積金貸款 (一)申請對象 職工異地購房并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在本市無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zhuǎn)商”補息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用于償還該筆貸款。 (二)申請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存卡、《房屋所有權(quán)證》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還款明細;職工配偶申請?zhí)崛∽》抗e金的,還另需提供夫妻關(guān)系證明(結(jié)婚證或戶口簿)。 2.若職工提前部分還貸的,還需提供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銀行)出具的部分還貸憑證;若職工已還清貸款的,還需提供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銀行)出具的還清貸款憑證。 (三)提取額度 (1)職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請?zhí)崛∫淮斡糜趦斶€貸款,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月應還貸款本息額的12倍。 (2)若職工提前部分還貸,職工及配偶可申請?zhí)崛?,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部分還貸款金額。 (3)若職工已還清貸款,職工及配偶可申請?zhí)崛∫淮?,提取金額為職工貸款還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附件下載:20160503100313_4428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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