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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高招標文件質量 規(guī)范異議與投訴處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4〕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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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 為強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中各方主體責任,打擊惡意異議投訴行為,根據(jù)《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蘇建規(guī)字〔2016〕4號),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加強招標文件質量,規(guī)范異議與投訴處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招標文件質量 招標人應當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鼓勵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優(yōu)化招標方案。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判斷。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設置類似項目業(yè)績、人員、工程獎項、信譽等作為資格審查或評價因素的,必須詳細說明具體要求,包括投標人提供材料的內容、形式、查詢網址、查詢有效時間等,評委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例如類似工程業(yè)績:應當明確類似工程類別為所有工業(yè)與民用建筑,還是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大類,還是衛(wèi)生建筑、教育建筑等小類;規(guī)模為工程面積還是合同金額,提供的合同含有其他單體建筑或其他專業(yè)分包工程是否認可;提供的合同是否必須在“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督公共服務平臺”查詢、數(shù)據(jù)等級是什么要求、查詢時間是否為開標日等。) 二、規(guī)范異議與投訴處理 招標人是異議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處理。招標人處理異議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組織專家評審或到外地調查的,應及時組織專家或相關人員進行查證,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招標人的書面答復必須逐項全部回答異議人的請求及主張,不得回避實質性答復。 因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異議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核。經復核認為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招標人確認后,應當根據(jù)《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條相關規(guī)定,修改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因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投訴的,經調查屬實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三、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管理 招標代理機構和人員應自覺提高自身專業(yè)化服務能力和水平。受招標人委托編寫招標文件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招標示范文本,根據(jù)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不得擅自增加或篡改內容。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的;或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投訴的,住建部門可以根據(jù)《江蘇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動態(tài)考評管理辦法》(蘇建招辦〔2018〕9號)第十七條相關規(guī)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業(yè)務缺陷扣分處理。 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專家)應當正確履行專家職責,認真研究招標文件,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tǒng)地評審和比較。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招標人因異議或投訴組織復評的,應對復評內容明確答復,意見清晰。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復審或敷衍回避實質性答復的,住建部門可以根據(jù)《江蘇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旌蛯<夜芾砑殑t》第二十二條相關規(guī)定,對評標專家日常考核扣分處理。 四、打擊惡意投訴行為 投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依法誠信參加投標,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 投標人因投訴缺乏事實根據(jù)或者法律依據(jù)被駁回投訴的,住建部門根據(jù)《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對投訴人實施行政指導,對1年內發(fā)生2次及以上駁回情形的,住建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jiān)督,同時可以采取約談、不良行為扣分等懲戒措施。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投訴的,住建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同時應當記錄不良行為,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并采取約談、不良行為扣分等懲戒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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