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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公轉商補息貸款有關規(guī)定的意見 常公積金委〔2014〕 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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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緩解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供給緊張,進一步發(fā)揮公轉商補息貸款的作用,加快滿足職工購房融資需求,充分體現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的住房保障作用,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公轉商補息貸款相關規(guī)定調整如下: 一、公轉商補息貸款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60萬元。借款人中僅一人符合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 二、公轉商補息貸款可貸款額度按主借款人及符合貸款條件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之和的20倍計算。 三、主借款人應符合首套房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要求,首付比例按受托貸款銀行規(guī)定執(zhí)行,按同期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和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實際利率計算補貼利息差額。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及受托貸款銀行對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變動情況,及時調整本意見的實施區(qū)域、時間期限、補貼利息差額的區(qū)間范圍,保持合理穩(wěn)定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率。 本意見自2014年5月19日起實施,本意見實施前原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2014年5月19日以前已受理并簽訂借款合同的公轉商補息貸款,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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