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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某圖書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財政局投訴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3-00214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司法局: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件編號:
        產生日期:2023-12-13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發(fā)布日期:2023-12-19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某圖書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財政局投訴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維持決定書
        某圖書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財政局投訴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某圖書文物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常州市財政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龍城大道1280號。

        法定代表人:管華,職務:局長。

        第三人:常州某紀念館。

        第三人:常州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某圖書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財政局作出的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次日收到并依法受理。因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機關于2023年11月10日分別通知常州某紀念館、常州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因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經批準,決定延期至2023年12月18日前作出決定。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常州市財政局作出的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5月23日獲取“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公開招標文件,并就該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2.4核心產品為:小型凈化調濕裝置、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這一事項向招標代理公司提出書面質疑,于2023年6月6日收到招標代理公司的書面回復。申請人對該書面回復不服,于2023年6月7日向常州市財政局提起投訴,后于2023年7月22日收到常州市財政局作出的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決定書作出的駁回投訴的決定。申請人認為:此項目名稱為“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該項目的核心產品應為“文物專用展柜、文物專用多功能儲藏柜。①文物專用展柜:凈化調濕配置功能,用于藏品保存環(huán)境溫度相對標準。②文物專用多功能儲藏柜:包含恒濕功能,用于藏品保存環(huán)境溫度相對標準?!备鶕墩少彺龠M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貨物采購項目的“采購標的所屬行業(yè)”一定是“工業(yè)”(制造業(yè));按采購標的確定所屬行業(yè)而不是按企業(yè)的經營范圍確定所屬行業(yè);一般只將采購項目中的主要貨物作為標的物,開關等配件一般不作為標的物,也不對其他生產廠商作相應要求。據此,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復印件一份;2、《質疑函》及《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質疑答復函》復印件各一份;3、《投訴書》復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六條,案涉采購項目為“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采購項目編號:常潤公2023-0012號,以下簡稱“該項目”),該項目采購人為常州某紀念館,屬市級預算單位,被申請人具有對涉及該項目的政府采購投訴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二、被申請人所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9日收到申請人投訴書并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分別向采購人常州某紀念館(以下簡稱“某紀念館”)、代理機構常州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招標”)送達《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某紀念館、某某招標向被申請人提供了答復材料。被申請人于7月20日向申請人、某紀念館、某某招標送達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程序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請人所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事實清楚,內容適當,適用法律正確。某紀念館開展該采購項目主要目的在于對文物庫房敏感文物及展廳展柜文物的保存環(huán)境進行微環(huán)境調控,運用多種手段調控庫房和展廳展柜的文物保存環(huán)境,實現(xiàn)“穩(wěn)定、潔凈”的微環(huán)境調控,全面提升館藏文物的預防性保護收藏、科技保護等能力,提高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能力。采購人藏品主要是紙質書畫作品、文件、書籍,此類藏品對濕度較為敏感,現(xiàn)有文物專用展柜中無法調控展柜內的相對濕度,文物庫房儲存柜也無法調控柜內的相對濕度,均不利于文物展藏需求,而小型凈化調濕裝置及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可以對微環(huán)境進行濕度調控,保障文物展藏在“穩(wěn)定、潔凈”的環(huán)境中,確保文物安全。根據《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實施方案》、江蘇省文物局《關于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方案的批復》,且案涉兩種設備預算額占設備費用的63.34%。結合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綜合考慮設備功能、產品價格比重等因素,該項目設置的核心產品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投訴人的投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據此,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作出《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常財購訴決〔2023〕17號),駁回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所作投訴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所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及郵件交寄單復印件一份;2、《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及郵件交寄單復印件一份;3、《暫停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郵件交寄單復印件;4、《常州市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投訴答復意見》及附件復印件;5、常文廣旅〔2020〕227號《關于<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方案>的請示》復印件一份;6、《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實施方案》復印件一份;7、蘇文物博〔2021〕6號《關于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方案的批復》復印件一份;8、《投訴書》、《質疑函》、《質疑答復函》復印件各一份;9、投訴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郵件交寄單復印件各一份。

        第三人常州某紀念館、常州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沒有提出書面意見。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方案于2021年1月28日經江蘇省文物局批復通過。常州某紀念館(以下簡稱某紀念館)作為采購人,委托第三人常州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邦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就“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以下簡稱“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2023年5月17日,某邦公司在“常州政府采購網”發(fā)布了該項目的公開招標公告。申請人某圖書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獲取“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公開招標文件,并就該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2.4核心產品為:小型凈化調濕裝置、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這一事項向招標代理公司提出書面質疑,于2023年6月6日收到招標代理公司的書面回復。申請人不服該書面回復,于2023年6月7日向常州市財政局提起投訴。被申請人常州市財政局于2023年6月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書等材料,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分別通知申請人、第三人投訴受理情況,作出《暫停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通知第三人暫停政府采購活動并就投訴內容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2023年6月16日,第三人常州某紀念館、招標代理機構某邦公司分別向被申請人提交《投訴答復意見書》及相關材料。經調查,被申請人常州市財政局認定該項目設定核心產品為小型凈化調濕裝置和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符合該項目的采購需求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決定駁回投訴并郵寄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第三人常州某紀念館開展“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采購的主要目的為了改善文物庫房敏感文物及展廳展柜文物的保存環(huán)境,運用多種手段對文物庫房和展廳展柜的微環(huán)境進行調控,實現(xiàn)文物保存環(huán)境的穩(wěn)定、潔凈,全面提升館藏文物的預防性保護收藏、科技保護等能力,提高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能力。第三人常州某紀念館的藏品以紙質書畫作品、文件、書籍為主,此類藏品對濕度較為敏感,現(xiàn)有文物專用展柜中無法調控展柜內的相對濕度,文物庫房儲存柜也無法調控柜內的相對濕度,均不利于文物展藏需求,而小型凈化調濕裝置及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可以對微環(huán)境進行濕度調控,保障文物展藏在“穩(wěn)定、潔凈”的環(huán)境中,確保文物安全。根據《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實施方案》、江蘇省文物局《關于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方案的批復》,結合第三人常州某紀念館的采購需求,綜合考慮設備功能、產品價格比重等因素,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確定將“小型凈化調濕裝置、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設置為該項目的核心產品。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及郵件交寄單復印件一份;2、《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及郵件交寄單復印件一份;3、《暫停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郵件交寄單復印件;4、《常州市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投訴答復意見》及附件復印件;5、常文廣旅〔2020〕227號《關于<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方案>的請示》復印件一份;6、《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實施方案》復印件一份;7、蘇文物博〔2021〕6號《關于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方案的批復》復印件一份;8、《投訴書》、《質疑函》、《質疑答復函》復印件各一份;9、投訴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郵件交寄單復印件各一份。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投訴處理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钡谖迨鍡l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薄墩少徺|疑和投訴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卑干娌少忢椖繛椤俺V菽臣o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項目采購人常州某紀念館屬于市級預算單位,依據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被申請人常州市財政局具有對涉及該項目的政府采購投訴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guī)定處理?!北景钢校谌顺V菽臣o念館為了改善文物庫房敏感文物及展廳展柜文物的保存環(huán)境,提升館藏文物的預防性保護收藏、科技保護能力,編制《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方案》、經江蘇省文物局批復同意,委托第三人常州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就“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三次)”編制公開招標文件,進行公開招標采購。因系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且案涉兩種設備預算額占設備費用的63.34%,結合第三人常州某紀念館的采購需求,綜合考慮設備功能、價格比重等因素,設置該項目的核心產品為“小型凈化調濕裝置、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符合上述規(guī)定。據此,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投訴不成立、作出案涉投訴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財政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本案中,被申請人常州市財政局經依法審查核實,認定申請人的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遂依據上述規(guī)定作出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四、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受理投訴,通知第三人暫停政府采購活動并提交書面答復,對第三人提交的答復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并依法送達投訴人、告知救濟途徑,程序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等規(guī)定。

        五、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認為案涉項目名稱為“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項目的核心產品應為:文物專用展柜、文物專用多功能儲藏柜。在第三人編制的公開招標文件中將該項目的核心產品設置為“小型凈化調濕裝置、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與該項目的實際需求不相適應;且貨物采購項目的“采購標的所屬行業(yè)”一定是“工業(yè)(制造業(yè))”,應當按采購標的確定所屬行業(yè)而不是按企業(yè)的經營范圍確定所屬行業(yè),一般只將采購項目中的主要貨物作為標的物、配件一般不作為標的物,也不對其生產廠商作要求。第三人編制的公開招標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薄墩少彺龠M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采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yè)采購的,采購文件應當明確以下內容:(六)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yè)劃分標準所屬行業(yè);……”本案中,第三人根據采購需求并依據采購政策及預算、經江蘇省文物局批復同意的《常州某紀念館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方案》,編制公開招標文件,設置項目核心產品為“小型凈化調濕裝置、文物專用恒濕儲藏柜”并在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5.2.5標的所屬行業(yè)”明確“本項目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yè)劃分標準所屬行業(yè):制造業(yè)”,進行公開招標采購,符合上述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申請人提出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財政局作出的常財購訴決〔2023〕17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

        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