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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解讀
        索 引 號:014109605/2013-00032
        主題分類:公安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公安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
        產生日期:2013-05-20
        發(fā)布機構:市公安局
        發(fā)布日期:2013-05-27
        廢止日期:
        內容概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解釋》共22條,點多面廣,內容較為豐富,為便于實踐理解和把握,現圍繞《解釋》規(guī)定,對《解釋》起草時確立的相關原則精神闡釋說明。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解讀

           針對當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勢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日前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督忉尅饭?2條,點多面廣,內容較為豐富,為便于實踐理解和把握,現圍繞《解釋》規(guī)定,對《解釋》起草時確立的相關原則精神闡釋說明如下:

            一、嚴密刑事法網,明確犯罪界限

            針對各種新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存在顧慮和不同認識的客觀實際,《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領域較為突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梳理分類,并根據刑法規(guī)定分別提出了法律適用意見,較為系統(tǒng)地解決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基本實現了對當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全面覆蓋。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對象全覆蓋。除食品之外,影響食品安全的還有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鑒于實踐中對于食品范圍的理解以及食品添加劑等是否屬于食品等存在不同看法,為統(tǒng)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適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解釋》區(qū)分不同對象分別明確了具體的定罪處理意見:一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的對象不僅包括加工食品,還包括食品原料、食用農產品、保健食品等,以后者為犯罪對象的同樣應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二是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包括餐具等食品相關產品不屬于食品,以這類產品為犯罪對象的,應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鏈條全覆蓋。如果說前述有關犯罪對象的規(guī)定解決的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橫向延伸問題,那么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鏈條的法律適用規(guī)定解決的則是該類犯罪的縱向延伸問題。鑒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鏈條長、環(huán)節(jié)多等特點,為有效打擊源頭犯罪和其他食品相關產品犯罪,《解釋》作了以下兩方面的規(guī)定:一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huán)節(jié)的濫用添加和非法添加行為,將刑法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huán)節(jié),明確加工、種(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以及餐飲服務等環(huán)節(jié)中的添加行為均屬生產、銷售食品行為;二是明確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質的行為,包括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等,均屬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應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犯罪全覆蓋。如前述所提及的,除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個基本罪名之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還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等犯罪。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發(fā)揮刑事打擊合力作用,《解釋》對各種危害食品犯罪行為的定罪意見以及罪與罪之間的關系作出了規(guī)定,主要有:一是針對食品違法添加中的突出問題,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將區(qū)分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食品非法添加行為一律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二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所謂的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為堵截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通道,明確私設生豬屠宰廠(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四是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掃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環(huán)境條件,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虛假廣告犯罪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五是鑒于食品安全犯罪與一些部門監(jiān)管不力、一些監(jiān)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對食品監(jiān)管瀆職行為的定罪處罰意見予以了明確。

            二、依法從嚴從重,確保打擊效果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明顯的常業(yè)犯、團伙犯特征,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屢教不改,在受到處罰后又重操舊業(yè)甚至變本加厲;一些社會人員受非法利益驅使競相加入。為有力震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充分發(fā)揮刑事司法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功能,《解釋》通篇貫徹了依法從嚴從重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精神。集中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細化量刑標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有多個量刑檔次,兩罪的法定刑分別高達無期徒刑和死刑。由于刑法規(guī)定的各種加重后果及其他加重情節(jié)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實踐中在一些案件的處罰上存有顧慮,為穩(wěn)妥起見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刑罰功能的有效發(fā)揮。為防止重罪輕處,依法從嚴懲處嚴重犯罪,《解釋》花了較大篇幅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加重情節(jié)一一予以了明確。

            第二,明確罪名適用原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常常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存在大量犯罪競合的罪名選擇適用問題。為體現依法從重懲處的精神,防止重罪以輕罪處理、有罪按無罪處理,限制食品安全犯罪以非食品安全犯罪罪名處理,確保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解釋》作了以下兩個方面的規(guī)定:一是鑒于《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增加了“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規(guī)定,且該兩罪的法定刑規(guī)定通常要重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名,明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只有在同時構成其他處罰較重的犯罪,或者不構成這兩個基本罪名但構成其他犯罪的情況下,才適用刑法有關其他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二是為依法嚴懲食品監(jiān)管瀆職犯罪,不給案外因素干擾留下法律空間,明確食品監(jiān)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得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同時構成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不構成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但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應當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

            第三,提高罰金判罰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為貪利性犯罪。有效阻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須加大犯罪成本,不讓犯罪分子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得到便宜;必須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剝奪其再次犯罪的動機和條件。為此,《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規(guī)定了遠高于其他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罰金標準,明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判處罰金,且上不封頂。

            第四,嚴格掌握緩、免刑適用。為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接受必要的教育改造,預防其再次犯罪,確保刑罰執(zhí)行效果,《解釋》強調,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符合刑法規(guī)定條件確有必要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第五,嚴懲單位犯罪。單位實施的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為體現從嚴打擊的政策精神,同時考慮到食品企業(yè)中單位與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解釋》明確,對于單位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三、強化司法認定,方便實踐操作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專業(yè)性強,行政法律法規(guī)依賴度高,證據事實認定難,為便于實踐認定,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實現行業(yè)鑒定、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解釋》根據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特點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一些事實要件或者從實體上或者從程序上進行了技術處理,極大程度地增強了司法可操作性。集中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轉換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入罪門檻的認定思路。成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首先需要滿足“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法定危險要件,而作為主要定案證據的檢驗報告通常僅就送檢食品是否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質及其理化數值發(fā)表意見,證據事實與待證事實存在明顯的斷裂。為解決這一司法認定難題,《解釋》基于現有證據條件,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將一個原本屬于個案認定的問題置換為一個規(guī)則認定問題,明確只要具有所列情形之一,比如“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即可直接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從而有效實現了證據事實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對接。

            第二,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認定法定化?!坝卸?、有害非食品原料”是成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對象要件。受檢材,檢驗標準、技術、方法,以及現有知識等客觀條件限制,實踐中對于“有毒、有害”物質的查證極其困難。考慮到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基于非法添加物質具有的嚴重毒害性對食品非法添加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解釋》明確,凡是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可直接認定為“有毒、有害”物質,而無需另做鑒定。當前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陸續(xù)公布了各類禁用物質名單,何謂禁用物質一目了然,《解釋》的這一規(guī)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提供了極為便捷的認定路徑。

            第三,確立人身危害后果的多元認定標準。以往司法實踐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人身危害后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標準單一、與相關鑒定意見不能直接對應等局限。為全面反映危害后果,提高辦案效率,《解釋》結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點,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多方面規(guī)定了人身危害后果的認定標準。

            第四,明確相關事實的認定程序。盡管《解釋》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和“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認定予以了類型化和法定化,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在具體個案作進一步認定的問題,比如,《解釋》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具體情形當中規(guī)定的“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禁用物質之外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為此,《解釋》規(guī)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該規(guī)定具有以下幾點意義:一是明確檢驗報告的證據地位,消除了檢驗報告能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各種爭議;二是要求司法機關應當綜合案件證據材料自行裁量,強調了司法機關在事實認定當中的主體職能作用;三是在借鑒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引入輔助專家證人制度,增強了司法認定的客觀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