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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huán)保局 市公安局關于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 常環(huán)防〔20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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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進一步改善我市環(huán)境空氣質(zhì)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huán)境保護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公告》(2016年第4號)、《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我市將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huán)衛(wèi)、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在2016年4月1日前已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于2016年5月1日(不含)前在我市辦理注冊登記;市外車輛管理所已辦結轉出業(yè)務欲轉入我市的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于2016年5月1日(不含)前在我市辦理轉入業(yè)務。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的輕型汽油車、重型柴油車(客車和公交、環(huán)衛(wèi)、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所有進口、銷售、注冊登記和轉入的重型柴油客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銷售、注冊登記和轉入的重型柴油車(非客車和公交、環(huán)衛(wèi)、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的輕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所有進口、銷售、注冊登記和轉入的輕型柴油車(非客車類),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二、市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對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和車輛轉移登記的機動車進行核查,凡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車輛,不予注冊登記和轉入;市環(huán)境保護部門對排放標準負責,為市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的注冊及轉移登記提供依據(jù)。 三、機動車生產(chǎn)、進口企業(yè)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向社會公布車型的排放檢測信息;機動車銷售企業(yè)應當向公安、環(huán)保管理部門提供車輛環(huán)保信息,并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guī)定的義務。 四、本通告所稱國五標準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fā)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要求。 五、機動車車主可通過國家環(huán)境保護部機動車環(huán)保網(wǎng)查詢達到國五標準的車型。 六、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常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 常州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