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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常行復第094號 | |||||||||
申請人:殷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 第三人:凌某。 申請人殷某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作出的天公(朝)行罰決字〔2022〕1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次日依法受理。2022年8月11日,本機關依法追加凌某為第三人。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天公(朝)行罰決字〔2022〕1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2年4月26日因開發(fā)商違規(guī)銷售地下車位造成業(yè)主無法停車,大量業(yè)主聚集。當時疫情嚴重,為防控疫情,申請人準備幫助拆除道桿,即遭第三人攻擊,申請人摔了一跤,本能還擊踢了第三人兩腳,雙方都未造成傷害。天寧分局朝陽所以上級有任務下達,對申請人傳喚了24小時,并作出罰款肆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第三人未有任何處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處理事情有失公正。以上陳述有證人證言。望政府還申請人清白。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身份證復印件;2、天公(朝)行罰決字〔2022〕1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被申請人具有開展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2022年4月26日18時許,朝陽橋派出所接110指令稱:朝陽東城明居6棟西邊,報警人是旁人稱有一人被打躺在地上,圍觀的群眾眾多,但是具體被幾個人打的不清楚,已通知120。民警至現(xiàn)場,得知申請人因小區(qū)車位銷售矛盾持切割機欲破壞地下車庫入口處的道桿,第三人在阻止申請人的過程中被申請人踢打。朝陽所當天受理行政案件,開展了傳喚、詢問、辨認、傷勢鑒定等調查取證工作。根據(jù)現(xiàn)場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申請人實施了毆打第三人的行為。2022年5月23日,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罰款四百元。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2022年4月26日,朝陽所接到報警后處警,并于同日受理案件,及時開展傳喚、詢問、辨認、傷勢鑒定等調查取證工作。2022年5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雙方當事人,5月27日申請人至銀行繳納了罰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七條等規(guī)定。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根據(jù)《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本案中,根據(jù)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可知,申請人持切割機破壞小區(qū)地下車庫入口處的道桿。第三人在倒地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道桿遭到破壞,采用抱腿的方式阻止申請人切割道桿并無不當,而申請人在第三人對其無任何攻擊行為的情況下,對第三人實施踢打,不屬于本能還擊,不應認定為防衛(wèi)行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請常州市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受案登記表》;2、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和天公(朝)行罰決字〔2022〕1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3、天公(朝)送字2022第65號送達回執(zhí);4、抓獲經(jīng)過;5、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6、行政處罰告知筆錄;7、對申請人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二份詢問筆錄;8、對第三人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詢問筆錄;9、對孫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詢問筆錄;10、對朱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詢問筆錄;11、對袁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詢問筆錄;12、第三人出具的常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X線檢查報告單復印件和《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13、袁某提供的視聽資料、《視聽資料說明書》和《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14、提取筆錄;15、固定電子證據(jù)清單;16、發(fā)還清單;17、呈請鑒定報告書和鑒定工作情況記錄表;18、情況說明;19、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和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各三份;20、江蘇省代收罰沒款依據(jù);21、人員信息表6份;22、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 第三人未提出書面答復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4月26日晚,申請人在常州市天寧區(qū)東城明居地下停車場入口處,因小區(qū)車位銷售矛盾持切割機欲破壞地下車庫入口處的道桿,第三人對申請人進行阻止,遂被申請人踢打。事發(fā)之后,孫某撥打110報警。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朝陽橋派出所(以下簡稱“朝陽橋派出所”)接到報警指令后,指派民警至現(xiàn)場處警,朝陽橋派出所受案后進行調查。同日,朝陽橋派出所對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口頭傳喚。同日20時42分許,民警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因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被申請人呈請對申請人的傳喚延長至二十四小時。4月26日,民警對第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第三人在筆錄中表示不接受調解。4月26日,民警對孫某、朱某分別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并組織兩人對涉案人員進行辨認。4月26日,民警接受第三人提供的病歷復印件并制作《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4月28日,民警對袁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組織袁某對涉案人員進行辨認,接受袁某提供的視頻資料并制作《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5月10日,民警委托常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門診對第三人進行傷勢鑒定,并按法醫(yī)要求進行復查,復查結果顯示骶骨退行性變,未見明顯骨折征象,法醫(yī)遂不予受理。5月23日,民警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申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向申請人進行了告知,民警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申請人拒絕在告知筆錄上簽名。同日,民警對申請人進行第二次詢問,申請人表示因為自己先被第三人抱住腿摔了一跟頭才踹了第三人,因此被處罰覺得不公平,所以拒絕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5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天公(朝)行罰決字〔2022〕1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罰款四百元,并依法送達申請人。同日,民警向第三人送達上述文書,第三人拒絕在文書上簽字,民警在送達回執(zhí)上注明。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材料證明:1、《受案登記表》;2、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和天公(朝)行罰決字〔2022〕1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3、天公(朝)送字2022第65號送達回執(zhí);4、抓獲經(jīng)過;5、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6、行政處罰告知筆錄;7、對申請人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二份詢問筆錄;8、對第三人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詢問筆錄;9、對孫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詢問筆錄;10、對朱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詢問筆錄;11、對袁某的《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和詢問筆錄;12、第三人出具的常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X線檢查報告單復印件和《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13、袁某提供的視聽資料、《視聽資料說明書》和《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14、提取筆錄;15、固定電子證據(jù)清單;16、發(fā)還清單;17、呈請鑒定報告書和鑒定工作情況記錄表;18、情況說明;19、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和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各三份;20、江蘇省代收罰沒款依據(jù);21、人員信息表6份;22、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 本機關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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