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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小型轎車蘇D158DG) | |||||||||
根據(jù)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郵寄或者電子送達。郵寄或者電子送達不成功的,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十日。小型轎車蘇D158DG經(jīng)由公告處罰的4起交通違法行為,本大隊及違法行為地相關(guān)大隊已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處罰決定?,F(xiàn)將以上處罰決定予以公告送達。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偵查)大隊 2021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