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管理辦法 常公積金〔2015〕 9 號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支持本市自由職業(yè)者、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等個人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家庭居住條件,強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受益面,根據(jù)《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由職業(yè)者、辦理工商登記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在我市人事機構辦理檔案托管的從業(yè)人員等(以下簡稱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個人繳存者參照法定退休年齡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均可自愿以個人名義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封存、轉移、匯繳等業(yè)務。 公積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yè)務。
第五條 個人繳存者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時,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身份證; (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申請表》。 第六條 受托銀行在個人繳存者辦理賬戶設立手續(xù)時,為其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儲存卡,用于記載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計息、結余等情況。 第七條 個人繳存者賬戶設立后,須由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銀行借記卡到受托銀行受理點簽訂《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xié)議》,并委托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手續(xù)。 第八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沿用原賬戶。 第三章 匯繳 第九條 個人繳存者匯繳住房公積金應采用委托銀行按月扣繳方式,且首次扣繳年月不得早于個人繳存賬戶設立年月。 第十條 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應參照當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上下限標準,由個人繳存者按照收入狀況申報,繳存比例統(tǒng)一為20%。 第十一條 個人繳存者在同一個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內(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繳存額應保持不變;在完成每年6月份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后,參加全市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shù)調整。若未主動申報調整但繳存基數(shù)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下限,則由公積金中心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下限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個人繳存者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無故停繳。 第十三條 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繳個人所得稅。公積金中心對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計息方式、利率標準計息。
第四章 轉移 第十四條 個人繳存者沿用原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及時將其原有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個人繳存戶。 第十五條 個人繳存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封存手續(xù),并轉入所在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個人繳存者申請轉入所在單位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封存清冊》; (二)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轉移申請表》。
第十七條 個人繳存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guī)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 第十八條 個人繳存者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購買、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guī)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九條 個人繳存者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賬戶設立的,公積金中心不予辦理并將其作為失信信息錄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條 個人繳存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未按《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公積金中心將要求其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剩余本息或對其剩余貸款本金改按同期商業(yè)住房貸款基準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7日發(fā)布的《常州市自由職業(yè)者、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等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常公積金〔2006〕32號)同時廢止。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