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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公積金〔2019〕 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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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管理,體現(xiàn)權(quán)利義務對等、自愿繳存的原則,現(xiàn)就《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封存、轉(zhuǎn)移、匯繳等業(yè)務。”修改為“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封存、轉(zhuǎn)移、啟封、匯繳等業(yè)務。” 二、將第十二條“個人繳存者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無故停繳。”修改為“個人繳存者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個人繳存者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含公轉(zhuǎn)商)貸款、貸款已還清或雖未還清但非主借款人的,本人可申請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封存。”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個人繳存者申請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封存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身份證; (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封存清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個人繳存者連續(xù)欠繳滿六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將主動將其個人繳存賬戶予以封存?!? 六、將第十五條“個人繳存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封存手續(xù),并轉(zhuǎn)入所在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修改為“個人繳存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轉(zhuǎn)入所在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七、將第十六條“個人繳存者申請轉(zhuǎn)入所在單位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封存清冊》; (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轉(zhuǎn)移申請表》?!眲h除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個人繳存賬戶封存后需恢復繳存的,本人可申請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啟封,從啟封的當月起重新匯繳。”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個人繳存者申請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啟封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身份證; (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啟封清冊》?!?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個人繳存賬戶封存滿六個月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金額,并同時注銷其個人繳存賬戶?!? 十一、將第二十條“個人繳存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未按《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公積金中心將要求其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剩余本息或?qū)ζ涫S噘J款本金改按同期商業(yè)住房貸款基準利率計息?!毙薷臑椤皞€人繳存者作為主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未按《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公積金中心將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根據(jù)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diào)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4日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支持本市自由職業(yè)者、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等個人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家庭居住條件,強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受益面,根據(jù)《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自由職業(yè)者、辦理工商登記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在我市人事機構(gòu)辦理檔案托管的從業(yè)人員等(以下簡稱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個人繳存者參照法定退休年齡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均可自愿以個人名義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封存、轉(zhuǎn)移、啟封、匯繳等業(yè)務。 公積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gòu)負責辦理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yè)務。 第二章 賬戶設立 第五條 個人繳存者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時,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身份證; (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申請表》。 第六條 受托銀行在個人繳存者辦理賬戶設立手續(xù)時,為其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儲存卡,用于記載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計息、結(jié)余等情況。 第七條 個人繳存者賬戶設立后,須由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銀行借記卡到受托銀行受理點簽訂《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xié)議》,并委托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手續(xù)。 第八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沿用原賬戶。 第三章 匯繳 第九條 個人繳存者匯繳住房公積金應采用委托銀行按月扣繳方式,且首次扣繳年月不得早于個人繳存賬戶設立年月。 第十條 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應參照當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上下限標準,由個人繳存者按照收入狀況申報,繳存比例統(tǒng)一為20%。 第十一條 個人繳存者在同一個住房公積金結(jié)算年度內(nèi)(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繳存額應保持不變;在完成每年6月份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后,參加全市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shù)調(diào)整。若未主動申報調(diào)整但繳存基數(shù)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下限,則由公積金中心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下限進行調(diào)整。 第十二條 個人繳存者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繳個人所得稅。公積金中心對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計息方式、利率標準計息。 第四章 封存、轉(zhuǎn)移、啟封 第十四條 個人繳存者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含公轉(zhuǎn)商)貸款、貸款已還清或雖未還清但非主借款人的,本人可申請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封存。 第十五條 個人繳存者申請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封存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身份證; (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封存清冊》。 第十六條 個人繳存者連續(xù)欠繳滿六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將主動將其個人繳存賬戶予以封存。 第十七條 個人繳存者沿用原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及時將其原有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zhuǎn)入個人繳存戶。 第十八條 個人繳存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轉(zhuǎn)入所在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個人繳存賬戶封存后需恢復繳存的,本人可申請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啟封,從啟封的當月起重新匯繳。 第二十條 個人繳存者申請辦理個人繳存賬戶啟封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身份證; (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啟封清冊》。 第五章 提取和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個人繳存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guī)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金額。 第二十二條 個人繳存賬戶封存滿六個月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金額,并同時注銷其個人繳存賬戶。 第二十三條 個人繳存者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nèi)購買、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guī)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委托放款銀行與繳存銀行保持一致。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個人繳存者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賬戶設立的,公積金中心不予辦理并將其作為失信信息錄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五條 個人繳存者作為主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未按《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公積金中心將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日發(fā)布的《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管理辦法》(常公積金〔2015〕9號)同時廢止。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4日印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