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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 常公積金〔2018〕 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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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風險,嚴格懲戒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意見等文件的通知》、《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辦法(試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聯的個人失信行為的認定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個人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欺騙手段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未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三)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當手段騙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 第四條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將按照省市統(tǒng)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全市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系統(tǒng)。 第二章 個人失信行為的分類及懲戒方式 第五條 個人失信行為按照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 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欺騙手段申請?zhí)崛∽》抗e金未獲批準的; (二)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欺騙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獲批準的; (三)中心認為應列入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對個人一般失信行為,應當督促其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采用信用提醒或者誠信約談等方式予以懲戒。 (一)信用提醒。將失信信息書面通知個人,提醒其糾正和規(guī)范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對個人進行約談,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進行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的,應當詳細記載提醒和約談對象、時間、方式以及內容等。 個人接到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為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八條 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較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欺騙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積金,經責令限期退回后,按時全額退回資金的; (二)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欺騙手段取得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責令限期退回后,按時全額退回資金的; (三)連續(xù)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90日以上180日以下,不予配合逾期催收工作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當手段騙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未獲批準的; (五)發(fā)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的; (六)中心認為應列入較重失信行為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對個人較重失信行為,應當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通知其所在單位; (二)出現第八條第(一)、(二)項行為的,還應自懲戒決定書送達之日起暫停其1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提?。▋斶€住房公積金貸款除外)和貸款資格;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條 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嚴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欺騙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積金,經責令限期退回后逾期仍不退回資金的; (二)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欺騙手段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責令限期退回后逾期仍不退回資金的; (三)連續(xù)或累計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180日以上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當手段騙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 (五)發(fā)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的; (六)中心認為應列入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對個人嚴重失信行為,應當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列為重點監(jiān)控和監(jiān)督檢查對象; (二)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三)出現第十條第(一)、(二)項行為的,還應自退回資金之日起暫停其3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提?。▋斶€住房公積金貸款除外)和貸款資格。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繳存職工出現第十條第(一)、(二)項行為的,還應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四)個人出現第十條第(三)項行為的,還應自其還清貸款本息之日起,暫停其3年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出現第十條第(四)項行為的,還應取消其以后年度貼息資格;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二條 在失信懲戒有效期內,失信人由于房屋所有權關系成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其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不計入貸款額度。 第十三條 個人在出現失信行為的過程中,如構成違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失信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認定和懲戒,由中心受理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按照內部流程進行逐級審批。實施較重和嚴重失信懲戒前,應當將認定結果、懲戒措施等書面告知個人。個人有意見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心提出申請,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逾期不提出申請或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不予采納。對一般和較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報分管領導審核,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報中心主任辦公會議集體通過。 個人住房公積金失信懲戒決定作出后,中心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在我市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系統(tǒng)中作相應記錄。 第四章 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個人對失信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心受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申請人應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中心受理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逐級審核工作。 異議信息處理期間,應打上標識,但不影響其公示與應用。 異議信息經核實確實有誤的,中心受理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正,更正發(fā)布,并在原發(fā)布和提供范圍內予以公示;異議信息核實無誤的,去除標識,維持原信息。 第十六條 個人在其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內,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對經信用修復的個人,減輕或免予相關懲戒。信用修復后,原始失信信息應當轉為檔案保存。 第十七條 對公積金貸款逾期失信信息有異議的,按照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個人征信異議處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個人到中心受理部門查詢其信用記錄,中心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在實施信用懲戒的同時,應當督促個人糾正不當行為,通過教育培訓、強化指導等手段,幫助個人信用重塑。 第二十條 中心建立個人失信行為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并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和反饋。對經核實無誤的失信行為,錄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一條 中心應當開發(fā)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系統(tǒng),妥善保存信用信息,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相關信用信息平臺進行數據交換。 第二十二條 中心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時可經辦理人書面授權查詢其個人的信用信息。中心依授權可查詢或委托相關機構查詢辦理人個人信用報告以及有關信用信息記錄,對辦理人的信用信息和償債能力等進行全面、綜合評估,出具信用風險審核結果及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期間,如遇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調整,按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 1.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違規(guī)獲取住房公積金事先告知書 2.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違規(guī)獲取住房公積金決定書 3.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失信懲戒事先告知書 4.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失信懲戒決定書
附件1: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 違規(guī)獲取住房公積金事先告知書 常公積金退告字( )第 號 : 你于 年 月 日辦理了 業(yè)務,并獲取住房公積金 元。經查明,因你 ,屬于《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常政發(fā)[2008]196號)第52條規(guī)定的違規(guī)獲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根據該條規(guī)定,擬決定: 責令你于 年 月 日前退回違反規(guī)定獲取的住房公積金 元。 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我中心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聯系地址:錦繡路2號政務服務中心2-1號樓 郵編:213003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附件2: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 違規(guī)獲取住房公積金決定書 常公積金退決字( )第 號 : 你于 年 月 日辦理了 業(yè)務,并獲取住房公積金 元。經查明,因你 ,屬于《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常政發(fā)[2008]196號)第52條規(guī)定的違規(guī)獲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我中心于 年 月 日向你送達了《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違規(guī)獲取住房公積金事先告知書》,但你至今仍未退回違規(guī)獲取的住房公積金,根據《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常政發(fā)[2008]196號)第52條的規(guī)定,現決定: 責令你于 年 月 日前退回違反規(guī)定獲取的住房公積金 元。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聯系地址:錦繡路2號政務服務中心2-1號樓 郵編:213003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附件3: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個人失信懲戒事先告知書 常公積金個失懲告字( )第 號 : 經查明,你 違反了《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 的規(guī)定, 屬于 失信行為,我管理中心擬依據該辦法 的規(guī)定對你進行 的失信懲戒。 根據該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管理中心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聯系地址:錦繡路2號政務服務中心2-1號樓 郵編:213003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附件4: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個人失信懲戒決定書 常公積金個失懲字( )第 號 : 經查明,你 違反了《常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 的規(guī)定,屬于 失信行為。 根據該辦法 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進行 的失信懲戒。 如不服本懲戒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聯系地址:錦繡路2號政務服務中心2-1號樓 郵編:213003 聯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