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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對《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索 引 號:MB1681397/2024-00032
        主題分類:其他 體裁分類:其他 組配分類:其他 市市場監(jiān)管局:本機關政策文件
        文件編號:
        產生日期:2024-03-26
        發(fā)布機構:市市場監(jiān)管局
        發(fā)布日期:2024-03-26
        廢止日期:2024-04-25
        內容概述: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對《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對《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現(xiàn)公布《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4年4月24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至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反映者須簽署真實姓名、提供準確聯(lián)系方式。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年3月26日-4月24日。

        地址:常州市新北區(qū)太湖東路105號,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質量發(fā)展處。

        聯(lián)系人:吳寧、黃雯。

        電話:0519-88588132、0519-88588134。


        附件: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推動質量發(fā)展,建設質量強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關于深化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常州市深化質量強市建設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評定、推廣和監(jiān)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是常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質量提升成績顯著、取得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組織),以及長期從事質量工作、對常州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做出卓越貢獻的個人(包括組織的管理者、一線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不含行政機關人員)。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分為“常州市市長質量獎”和“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年評定數(shù)量各不超過10個(含組織和個人)。原則上,常州市市長質量獎和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個人每年各不超過1個。

        上述獲獎數(shù)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  聚焦“1028”產業(yè)體系,鼓勵新能源、新能源汽車及汽車零部件、高端裝備等10大先進制造業(yè)集群,太陽能光伏、先進碳材料、機器人等28條重點產業(yè)鏈,現(xiàn)代服務業(yè)、現(xiàn)代農業(yè)、建筑業(yè)等行業(yè)的龍頭骨干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yè),教育和醫(yī)療等機構,以及一線質量工作人員,申報常州市市長質量獎。

        第五條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遵循自愿申報、科學評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yōu)。實行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社會公示。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并可根據(jù)質量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適時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級版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由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評審日常工作,建立評審專家?guī)旌蛯<医M、制定評審工作年度計劃和方案、組織開展評審業(yè)務活動并承擔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下設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負責審定評審規(guī)則、評選結果等事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常州市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九條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負責所在地區(qū)申報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初步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常州市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正常運營5年以上;

        (三)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yè)、質量、環(huán)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四)通過GB/T 19001-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3年以上;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注重自主創(chuàng)新,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yè)特色、企業(yè)特點和標桿示范作用;

        (五)具有卓越的經營業(yè)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于同行業(yè)領先地位;從事非營利性業(yè)務的組織,社會貢獻位于行業(yè)前列;

        (六)獲得轄市(區(qū))、常州經開區(qū)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質量管理先進單位等);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環(huán)境污染、公共衛(wèi)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或省質量監(jiān)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較大及以上違法違規(guī)不良記錄(至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復的除外);出口企業(yè)未發(fā)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原因引發(fā)的退運、銷毀或官方通報。

        第十一條  申報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規(guī)范,較好發(fā)揮示范作用,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二)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三)長期從事組織管理、質量理論研究或一線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意識強,具有體現(xiàn)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為組織或社會帶來顯著效益,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地區(qū)質量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在行業(yè)中有良好聲譽。

        (四)申報個人為組織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同時符合第十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xiàn)場評審、問詢答辯、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序進行。

        (一)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評獎事項,會同地方開展申報動員工作。組織和個人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簽署審核、推薦意見。

        (二)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申報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名單。

        (三)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資料評審,形成評審報告,報評審委審核,由評審委確定進入現(xiàn)場評審和問詢答辯程序的名單。

        (四)專家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程序的組織進行現(xiàn)場評審(個人不進行現(xiàn)場評審),形成現(xiàn)場評審報告。

        (五)通過現(xiàn)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和通過資料評審程序的個人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接受專家組問詢,進行答辯。

        (六)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現(xiàn)場評審和問詢答辯意見,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研究提出建議名單報評審委審議。

        (七)評審委審議確定獲獎候選名單,通過相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

        (八)經公示通過的候選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  市政府對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fā)獎牌和證書,并一次性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再次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授予獎金。

        第十四條  市政府對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fā)獎牌和證書,并一次性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5萬元獎勵。再次申報并獲得同一等次獎項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授予獎金。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組織、管理、評定、培訓、監(jiān)督等工作經費和獎勵資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經核實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依法向社會公開,5年內不接受其申報。

        第十七條  對獲獎后發(fā)生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依法向社會公開,5年內不接受其申報。

        第十八條  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接受其重新申報。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推進技術創(chuàng)新、管理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經驗,帶動全市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稱號。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稱號、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常政辦發(fā)〔202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