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發(fā)〔2011〕80號
市局機關各處室:
《常州市司法局外出學習考察活動若干規(guī)定(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題詞:司法行政學習考察規(guī)定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辦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發(fā)
共印5份
常州市司法局外出學習考察活動若干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管理,提高學習考察活動實效,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外出學習考察活動包括局工會組織的、律師和公證員協(xié)會組織的、機關處室組織的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組織的跨省和出國、出境外出學習考察。
第三條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應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jié)約”的原則,按照定內容、定路線、定時間、定人員、定費用的“五定”要求,有計劃地進行。
第四條加強外出計劃管理。年初由局工會、律師協(xié)會、公證員協(xié)會以及各處室制定外出學習考察計劃,合理安排考察項目、時間和人數。經審批同意的外出學習考察活動,不得隨意改變路線、增加外出人員、增訪與外出任務無關的地區(qū)、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在外學習考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七天。
第五條統(tǒng)籌安排外出人員。按照工作確需、機率相對均等、適當考慮年齡、資歷和工作性質等因素合理安排外出人員。
局工會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安排工會會員參加。
律師協(xié)會、公證員協(xié)會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以律師和公證員外出為主,適當兼顧機關人員,優(yōu)先安排處室正職以上人員。
機關處室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以“工作確需,就近安排,實際考察工作”為原則,嚴格控制學習考察人數、時間和經費,不得假借考察之名公款旅游或變相旅游,考察結束后15日內提交學習考察報告。
其他部門和單位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除經費由組織單位支出外,原則上不安排人員參加。確需參加的,按照機率相對均等原則合理安排。
局指派參加的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以及其他黨政機關等組織的學習培訓,凡列入教學計劃的并統(tǒng)一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必須經過審批同意方可參加。
機關人員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外出,處室正職以上人員每年外出不得超過兩次。
第六條規(guī)范外出審批程序。局工會、律師協(xié)會、公證員協(xié)會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應當填寫《市局單位組織學習考察活動審批表》(一式三份),經主辦單位提出意見、分管領導同意、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局長批準。機關處室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應當填寫《市局處室組織學習考察活動審批表》(一式三份),經主辦處室提出意見、政治部審核、分管領導同意、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局長批準。機關人員參加外單位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應當填寫《市局機關人員參加學習考察活動審批表》(一式三份),經所在處室提出意見、政治部審核、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局長批準。
第七條嚴格財經紀律。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嚴格按規(guī)定列支,嚴禁計劃以外以任何名義擅自組織外出參觀考察等活動。凡隱瞞實情,擅自參加或組隊到外地參觀考察或擅自改變線路、延長日程、增加費用,相關費用責成參與者自負,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第八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冻V菔兴痉ň謾C關學習考察活動暫行規(guī)定》(常司辦〔2008〕13號)同時廢止。
市局單位組織學習考察活動審批表
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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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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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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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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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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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及 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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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部門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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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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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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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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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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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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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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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別交政治部、辦公室、計財處一份。
市局處室組織學習考察活動審批表
主辦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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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隊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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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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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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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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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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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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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處室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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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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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部
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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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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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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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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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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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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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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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別交政治部、辦公室、計財處一份。
市局機關人員參加學習考察活動審批表
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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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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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外出考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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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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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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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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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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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處室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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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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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部
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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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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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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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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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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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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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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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別交政治部、辦公室、計財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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