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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加強對簡易學校管理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88/2004-00009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義務教育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教發(fā)〔2004〕18號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4-05-28 公開日期:2008-03-11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對簡易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學籍管理、教師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
        關于加強對簡易學校管理的通知
        常教發(fā)〔2004〕18號

         

        各轄市區(qū)教育局(教育文體局):

        根據常政發(fā)[2004]20號文件精神,凡經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簡易學校(以下簡稱簡易學校),是實施小學階段教育的民辦學校。為保障簡易學校及其師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的教育質量,必須依法加強對簡易學校的管理。

        一、管理職責

        常州市教育局負責制訂對簡易學校管理的相關制度及規(guī)定,并指導和監(jiān)督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對簡易學校進行管理。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直接負責對所轄區(qū)域內簡易學校的管理,必須將簡易學校的工作全部納入規(guī)范管理。簡易學校必須服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二、教育教學管理

        簡易學校必須執(zhí)行江蘇省和常州市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課程計劃,使用統(tǒng)一教材,開足開齊課程,按全市統(tǒng)一的課程標準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可參照農村中心小學對村辦小學的管理模式,指定有關公辦學校在教育教學方面對簡易學校進行指導、管理。簡易學校必須接受有關公辦學校的管理,參加他們組織的教研活動等。

        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簡易學校的常規(guī)管理,經常對簡易學校的教育教學情況進行調研和督導,每學年對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公布于眾。

        三、學籍管理

        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對簡易學校要強化學籍管理,保證學生入學后即取得相應的學籍(具體辦法見附件)。

        簡易學校的小學畢業(yè)生同樣領取我市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畢業(yè)證書,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免試升入初中。

        四、教師管理

        簡易學校招聘的教師必須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的教師資格。

        簡易學校應當與聘用教師簽訂聘用合同,并經辦學所在地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鑒證后,委托當?shù)厝瞬欧諜C構實行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期間,簡易學校的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及相關待遇。

        五、財務管理

        簡易學校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參照《中小學會計制度》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告。

        簡易學校對學生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擬定,經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報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并公示。

        六、安全衛(wèi)生管理

        安全衛(wèi)生工作是簡易學校管理的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必須定期、不定期對簡易學校接送學生的車輛狀況、載送學生情況、食堂衛(wèi)生情況以及其他涉及學校師生安全的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駕駛員、炊事員證照的查驗,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徹底消除事故隱患。

            附件:常州市簡易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中小學  簡易學校管理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0464印發(fā)

        共印25

         

        附件:

        常州市簡易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頒發(fā)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使流動兒童少年依法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參照《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guī)定(試行)》(蘇教基〔199998號文印發(fā)),對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簡易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特制訂如下規(guī)定:

            一、新生入學

            1、新生入學時,學校必須根據學生情況按班級填寫學生登記表,編制學生花名冊,花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給每一位學生建立學籍號,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學生登記表和學生花名冊送教育行政部門加蓋“學籍審核專用章”。

            2、學籍號編制方法由各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

            二、轉學

            1、轉入:轉學生憑原在讀學校的轉學證明和學籍卡,到接收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接收學校開出同意接收轉學生證明,并為其新編學籍號,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轉出:由學生監(jiān)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學校為轉出學生開出“轉學證明”并將學籍卡等一并交學生監(jiān)護人,學校應及時將轉學生情況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休學與復學

            1、休學

            學生因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xù)累計超過210個學時(6周)仍不能上學的,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上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2、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由其監(jiān)護人提出復學申請,并持休學證明和有關單位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xù)。經學校審核同意并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成績考核

            各簡易學校嚴格按各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對成績考核和操行評定的要求評價學生。

            五、關于畢業(yè)、升學

            學生在簡易學校學完小學規(guī)定課程,參加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畢業(yè)考試成績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及格者,準予畢業(yè);由學校發(fā)給全市統(tǒng)一的畢業(yè)證書,畢業(yè)證書經學校所在轄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加蓋驗印章后有效。

            簡易學校畢業(yè)生可在戶籍所在地升學,也可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安排到我市的公辦初中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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