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告〔2008〕3號 關于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規(guī)定,現(xiàn)就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告如下: 一、嚴禁攜帶汽油、柴油、煤油、噴霧劑、酒精、松香、油漆、雙氧水、液化氣體、溶劑油、雷管、炸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他人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積極勸阻,并立即向司售人員、運營單位管理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的司售人員、管理人員發(fā)現(xiàn)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應當予以教育、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四、公共交通運營單位要嚴格落實治安保衛(wèi)主體責任,加強對運營秩序的管理,確保安全運營。在車站、碼頭、機場配備安檢設備,嚴格落實安檢措施;加強對司售人員、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主動發(fā)現(xiàn)處置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能力。 五、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阻礙執(zhí)行公務,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因管理不到位,導致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發(fā)案件事故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通告所稱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交車(包括BRT)、單位班車、商場免費巴士、長途客運車、旅游專線車、地鐵、火車、客輪、游船、渡輪、飛機等。 七、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題詞:嚴禁 危險品 公共交通 通告 (共印5份) 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常州市公安局辦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發(fā) 承辦人:胡志才 核稿:呂平洋 審稿:蔣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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