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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戶口登記主項目變更、更正及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工作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05/2007-00043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公局[2007]172號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7-10-31 公開日期:2008-03-25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本文件明確了戶口登記主項目變更及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工作的程序、時限、要求等。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戶口登記主項目變更、更正及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工作的通知
        常公局[2007]172號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局〔2007172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戶口登記主項目變更、更正

        及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工作的通知

         

        各轄市(區(qū))局、分局:

        為維護戶籍政策的嚴肅權威,體現(xiàn)戶籍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凸顯戶口登記在服務平安、服務誠信、服務群眾中的基礎性資源優(yōu)勢,根據(jù)省廳《關于印發(fā)〈關于常住戶口管理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蘇公廳〔2006363號)和《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蘇公廳〔2007474號)要求,現(xiàn)就戶口登記主項目變更、更正及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如下:

        一、嚴格程序

        (一)戶口登記主項目變更、更正程序。涉及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四個戶口登記主項目的具體程序為:

        1.受理。派出所受理群眾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申請,就是否符合變更、更正條件進行調查核實(見附件1)。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告知并解釋原因。

        2.申報。對符合變更、更正條件的,填報《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呈批表》(見附件2),報轄市(區(qū))局、分局治安大隊審核。呈批表需一式二份,一份作為為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制發(fā)新戶口簿、身份證的依據(jù),另一份連同報批材料由批準單位歸檔備查。

        3.審批。轄市(區(qū))局、分局治安大隊審核把關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4.更正。經審核批準的,轄市(區(qū))局由該局治安大隊統(tǒng)一上機操作變更、更正;市區(qū)天寧、鐘樓、新北、戚墅堰分局將《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呈批表》及審批材料送市局戶政處,由戶政處統(tǒng)一上機操作變更、更正。其余單位、人員一律不得上機操作變更、更正戶口登記四個主項目。

        5.告知。對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四個主項的審批結果,由派出所及時告知當事人,并為當事人出具變更、更正證明材料,制發(fā)戶口簿、身份證。

        6.保存。變更、更正四個主項的相關材料,由批準機關統(tǒng)一歸檔保存,市區(qū)分局的審批材料,戶政處更改后退還各分局存檔。

        (二)注銷死亡公民戶口程序。對群眾主動到派出所要求注銷死亡公民戶口的,派出所憑公安機關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以及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xù)。對公民死亡后3個月內戶口仍未注銷的,派出所可依照以下程序予以直接注銷。

        1信息獲取。各級治安部門應定期到殯儀館調取信息,及時獲知死亡公民情況,分別下發(fā)到各派出所,對不屬于本轄區(qū)的,應及時轉遞。

        2調查核實。派出所社區(qū)民警對獲取的死亡公民信息,要通過入戶、走訪等方式作進一步核查。

        3主動告知。上門宣傳公民死亡應注銷戶口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農村地區(qū)可采取在村委會張貼公告的形式,告知村民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死亡公民姓名,督促死亡公民親屬主動到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xù)。

        4直接注銷。對告知后仍未主動到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xù)的,由社區(qū)民警上門發(fā)放《死亡公民戶口注銷通知單》(見附件3),并要求死亡公民親屬簽字;對找不到死亡公民親屬的,由村(居)委會蓋章。派出所憑死亡公民親屬簽字或村(居)委會蓋章的《死亡公民戶口注銷通知單》直接注銷戶口。

        5材料保存。對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的相關材料手續(xù),作為戶籍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三)戶口其它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程序。仍按《關于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的有關規(guī)定》(常公戶〔20058號)辦理。

        二、嚴格時限

        1.派出所自受理公民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申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等工作(不含公安機關內部函調時間),將相關材料送達轄市(區(qū))局、分局。

        2.轄市(區(qū))局接到派出所上報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將審批結果通知派出所。市區(qū)各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將相關材料送達市局戶政處。

        3.市局戶政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工作,將相關材料退還各分局。

        4.派出所接到審批結果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所辦理新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嚴格要求

        1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工作中既要注重服務群眾,又要注重堅持原則,切實做到符合條件規(guī)定的事項及時受理、認真辦理,違反政策規(guī)定的事項耐心解釋、堅決不辦。要從嚴控制同時變更姓名和出生日期的人員,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主項目的人員,依法查處。

        2加強監(jiān)督,落實責任。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理程序,按照誰辦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落實每一環(huán)節(jié)工作責任。對違反規(guī)定辦理、審批或者提供虛假戶籍資料的,一律追究辦理民警和相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強化培訓,納入考核。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戶籍崗位練兵活動,使戶籍(治安)民警熟練掌握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及注銷死亡公民戶口的條件、程序等規(guī)定,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時從現(xiàn)在起,派出所戶口登記主項目變更、更正以及注銷死亡公民戶口工作情況,統(tǒng)一納入派出所等級評定。

        各單位接通知后,要結合今年人口統(tǒng)計年報工作,對轄區(qū)內80周歲以上的老人開展一次普查,已經死亡的公民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xù)。

         

        附件:1.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主項目有關規(guī)定;

        2.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呈批表;

        3.死亡公民戶口注銷通知單。

         

         

         

         

        常州市公安局

        ○○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戶口登記  注銷  規(guī)范  通知               (共印10份)

        報送:省公安廳。

        增發(fā):市區(qū)各派出所。

          常州市公安局辦公室                20071031印發(fā)

          承辦人:秦文榮          核稿:裴榮俊          審稿:劉耀中

        附件一:

        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主項目有關規(guī)定

         

        一、公民變更姓名

        處理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問題,應當堅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則,公民變更后的姓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不得有反社會、反科學、反文明或者影射、侮蔑他人的含義。公民姓名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戶口登記機關不應對公民姓名字數(shù)加以限制。

        受理變更姓名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或規(guī)定: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養(yǎng)人或其他監(jiān)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2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3.已經出家的佛教徒可以申請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

        4.對于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共同到公安機關辦理。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xié)商或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5.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應區(qū)別不同情形辦理:(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簽字確認);(2)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簽字確認);(3)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xié)商一致后決定。

        對于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申請變更姓名的,變更姓名可能造成債務、撫養(yǎng)等糾紛以及權利與義務關系混亂,或者已經改過姓名的,應當從嚴控制,盡量說服申請人不要變更。對正在服刑、勞動教養(yǎng)和被采取強制措施、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經批準辦理變更手續(xù)后,派出所應將其原姓名錄入曾用名欄。

        二、公民變更性別

        1.屬公安機關登記差錯的,由派出所審核后當場辦理。

        2.公民實施變性手續(xù)后申請變更性別的,憑其出具的二級以上醫(yī)院(含二級醫(yī)院)為其成功實施變性的手續(xù)上報審批。

        三、公民變更民族成份

        1.變更人必須為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的子女或收養(yǎng)其他民族的幼兒(已經辦理收養(yǎng)證)。

        2.變更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由父母提出書面申請,已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書面申請。

        3.必須經縣級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批準并出具《民族成份變更通知書》。

        四、公民變更出生年月

        變更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或父母提出書面申請,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jù)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規(guī)定,凡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辦理。

        對群眾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應認真審核,仔細甄別,嚴格把關。對無法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原始戶籍登記、人事檔案資料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對情況特殊,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須由社區(qū)民警認真調查核實。

        在公安機關內部,對調查材料不完善的,責成民警深入申請人單位、學校、村(居)委會等開展深入細致的核查,并形成調查筆錄;對當事人提供的外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資料,一律由公安機關內部重新發(fā)函調查核實。

         

         

         

         

         

         

        附件二: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呈批表

         

        申請人

           

        與變更人關系

        公民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本人簽名

         

         

         

         

         

         

         

         

         

         

         

         

        變更人

           

        與申請人關系

        公民身份證號碼

               

         

         

         

         

         

         

         

         

        變更、更正項目名稱

        變更、更正前內容

        變更、更正后內容

        變更、更正原因

        操作員簽名

         

         

         

         

         

         

         

         

         

         

         

         

         

         

        簽名:

         

           

        派審

        出核

        所意

         

         

         

         

        簽名:

         

                 

        治審

        安核

        大意

        隊見

         

         

         

         

         

        簽名:

         

             

         

         

         

         

        簽名:

         

             

         

         

         

         

         

         

         

         

         

         

         

         

         

         

         

         

        注:本表一式兩份,轄市(區(qū))局、戶政處審批后,返回一份給呈報派出所。

         

        附件三:

        死亡公民戶口注銷通知單

         

               年第   

        公民          ,性別      ,戶籍地址                ,公民身份證號碼                     ,因          (原因),于               日在           (地點)死亡。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應予以注銷戶口。請家屬攜帶戶口簿、死亡公民本人身份證到派出所補辦相關手續(xù)。

        特此通知。

        派出所(蓋章)

               

         

        我已于          日收到第    號通知單。

         

                            家屬(簽名)           

         

                          (原因),無法找到死亡公民          的家屬。

                                    居(村)委會(蓋章)

              經辦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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