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做受毛片免费大片一级做,欧美性爱免费网站,日韩www,亚洲av网址

    <var id="0u5j5"><td id="0u5j5"></td></var>
    <u id="0u5j5"></u> <table id="0u5j5"><p id="0u5j5"></p></table>

    1. <u id="0u5j5"><small id="0u5j5"></small></u><video id="0u5j5"><mark id="0u5j5"></mark></video>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正文
        瀏覽次數:
        信息名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guī)定
        索 引 號:014109605/2005-00009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公安部令第81號 發(fā)布機構:公安部
        生成日期:2005-11-07 公開日期:2005-11-07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該規(guī)定就人民警察證的樣式、申領、使用等內容作出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guī)定
        公安部令第81號

         

        公安部令第81

         

        頒布日期:20051206  實施日期:20060601  頒布單位:公安部


          經2005117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661起施行。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guī)化建設,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yè)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統(tǒng)一的人民警察證。

          第四條 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條 人民警察證發(fā)放范圍為公安機關在編、在職并已經評授警銜的職業(yè)制人民警察。
          嚴禁向非發(fā)放范圍人員發(fā)放人民警察證。

          第六條 人民警察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須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警徽圖案、“人民警察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樣;內部上端鑲嵌警徽一枚和“公安”兩字,下端放置內卡。
          人民警察證內卡正面印制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名稱和警號,背面印制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警銜、血型、人民警察證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監(jiān)制”字樣。

          第七條 人民警察證制作、發(fā)放實行分級管理。
          公安部負責制定、發(fā)布證件式樣和技術標準,組織制作、發(fā)放證件皮夾。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組織制作、發(fā)放本轄區(q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內卡。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人民警察證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人民警察證列入公安警用裝備管理。

          第九條 人民警察證內卡記載主要內容發(fā)生變動、確需換發(fā)的,發(fā)證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換發(fā)。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其人民警察證并進行備案:
          (一)離、退休;
          (二)調離公安機關;
          (三)辭去公職;
         ?。ㄋ模┮蚱渌驊斒栈氐摹?/span>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被辭退、開除公職、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yǎng)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繳其人民警察證并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其人民警察證:
         ?。ㄒ唬┮蛏嫦舆`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ǘ┍煌V箞?zhí)行職務或者被禁閉的;
         ?。ㄈ┮蚱渌驊敃簳r收回的。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證,防止遺失、被盜、被搶或者損壞。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發(fā)現人民警察證遺失、被盜、被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并申請補辦。
          人民警察證嚴重損壞、無法繼續(xù)使用的,發(fā)證機關應當在辦理補辦手續(xù)時收回原證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損壞、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人民警察證,不得將人民警察證用于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證主管部門和管理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制作、發(fā)放人民警察證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證由公安部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技術標準》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