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勞動密集型產(chǎn)品等
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決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簡稱退稅率)?,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
(一)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chǎn)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chǎn)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chǎn)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chǎn)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稅率的具體商品名稱、稅號及退稅率見附件。
二、執(zhí)行時間
本通知規(guī)定的退稅率的調(diào)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點擊打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題詞:出口 增值稅 退稅 通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辦公廳 印發(fā)180份 2008年11月17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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