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財稅〔2008〕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 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證券 利息 個人所得稅 通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辦公廳 印發(fā)200份 2008年10月26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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