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 文件 |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
常城管〔2005〕31號 '';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建建筑夜景照明建設 '';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及市容市貌管理的通知 各建設單位: 為了進一步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味,營造良好的市容景觀環(huán)境,根據(jù)《江蘇省城市容貌標準》及常政發(fā)[2003]205《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樓宇照明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對市區(qū)沿街新建建筑的夜景照明建設嚴格執(zhí)行“三同時”制度,即沿街新建建筑的夜景照明建設必須與建筑本體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并對市容市貌管理作出相應要求?,F(xiàn)決定對沿街新建建筑(包括在建工程、改擴建工程)在建筑方案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等管理環(huán)節(jié)中增設夜景照明等相關事項,確保從源頭上規(guī)范夜景照明等市容市貌的管理?,F(xiàn)制定如下具體實施方案。 一、凡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下列建筑工程項目,均應按本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夜景照明建設及市容市貌的管理。 1.城市道路兩側(cè)(含城市規(guī)劃道路)單體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 2.城市重要地段的街景設計; 3.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qū); 4.風景區(qū)、文物保護區(qū)建設項目; 5.城市廣場、大型公共綠地和標志性建設項目; 6.單體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大中型建筑群的建筑; 7.30公頃以上大中專院校校區(qū)的規(guī)劃及建筑設計; 8.市政府指定的特定建設項目; 二、沿街新建建筑在建筑設計方案評審過程中,建設單位必須同時送審夜景照明方案,建筑設計方案確定后,涉及到門樓牌匾、卷簾門、空調(diào)室外機設置的項目同時送審設置方案,相關方案須向市城管局報審并按《江蘇省城市容貌標準》具體要求作出相應調(diào)整,以上內(nèi)容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向規(guī)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夜景照明方案、門樓牌匾設置方案預審表詳見附件一。 三、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過程中增設夜景照明和市容市貌相關工程專項審查,建設單位必須同時送審相關圖紙,夜景照明應設專用配電箱,并符合市夜景照明監(jiān)控中心的配置要求,具體要求請向市燈光建設管理辦公室索取。聯(lián)系電話:6698930、6691448。 四、建筑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增設夜景照明驗收等事項,要求夜景照明工程同時亮燈并與市夜景照明監(jiān)控中心完成程控對接;卷簾門要求采用網(wǎng)格狀透氣式;空調(diào)室外機應預留位置并進行有組織排水。 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將按以上要求實施監(jiān)督管理,建設工程有關市容市貌部分事項的驗收記錄(附件二)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必備的備案資料,望各有關單位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建設工程夜景照明設計方案、門樓牌匾方案預審表 2.建設工程有關市容市貌部分事項的驗收記錄 二 ○ ○ 五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主題詞:城市管理 夜景照明 市容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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