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積金委〔2012〕1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對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構建和諧社會,根據(jù)《常州市住房保障“十二五”專項規(guī)劃》和《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在還貸期間出現(xiàn)經(jīng)濟困難后,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給予借款人一定比例的貸款利息貼補的扶助政策。
第三條貸款貼息按照先還后貼、年度審核、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貼息申請,三季度經(jīng)審批通過后統(tǒng)一發(fā)放上一年度貼息資金。
第四條享受貸款貼息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借款人家庭經(jīng)民政局、總工會上年度認定享受常州市城市(農(nóng)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職工或低保邊緣困難家庭待遇;
2. 貸款購買房屋屬普通自住住房。
第五條貸款貼息額度按該筆貸款在上一年度(1-12月份)實際已支付的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計算,且單筆貸款的貼息額度最高每年不超過5000元。享受常州市城市(農(nóng)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職工待遇的貸款職工家庭,貼息比例為100%;享受常州市低保邊緣困難家庭待遇的貸款職工家庭,貼息比例為80%。
因貸款逾期償還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不計入貼息范圍。
第六條貸款貼息業(yè)務具體辦理程序:
1. 申請受理。由該筆貸款的主借款人作為申請人,在貼息申報期內(nèi)到中心辦理貼息申請。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中心當場受理。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span>1)申請人的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span>2)申請人為上年度常州市城市(農(nóng)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職工或低保邊緣困難家庭成員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span>3)中心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2. 中心初審。中心受理后,在五個工作日內(nèi)對借款人貼息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未通過的,由中心通知申請人。
3. 聯(lián)合審查。中心會同民政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信息作聯(lián)合審查,審查未通過的,由中心通知申請人。
4. 社會公示。中心將聯(lián)合審查通過的擬貼息對象名單在當?shù)匦侣劽襟w、中心網(wǎng)站公示十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jiān)督。如有異議,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
5. 發(fā)放資金。對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中心將貼息資金劃入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貸銀行賬戶內(nèi)。
第七條貼息資金在中心年度業(yè)務成本中列支。
第八條申請人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當手段騙取貼息的,一經(jīng)查實,中心應責令限期退回貼息資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貼息資格,同時將其失信記錄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tǒng)。
第九條 本辦法自 2012年 5 月 1日起試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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