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9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二、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經營收入,按規(guī)定征收各項稅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十月十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