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總 則
開展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稱科普),應當采取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
公民有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國家扶持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邊遠貧困地區(qū)的科普工作。
組織管理
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本地區(qū)有關的科普工作。
社會責任
科技館(站)、科技活動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應當組織開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動。
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轉播科普節(jié)目;影視生產、發(fā)行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fā)行和放映;書刊出版、發(fā)行機構應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發(fā)行;綜合性互聯(lián)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場所應當發(fā)揮科普教育的作用。
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yè)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村專業(yè)技術協(xié)會,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保障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科普工作。
以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常年向公眾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優(yōu)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經費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使其正常運行。
尚無條件建立科普場館的地方,可以利用現(xiàn)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并設立科普畫廊、櫥窗等。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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