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某甲。
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太湖東路103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孫秀峰,職務:局長。
申請人周某甲對原常州市郊區(qū)城市管理與建設局批準作出的常規(guī)土房(2001)第x號《常州市民房建設用地許可證》不服,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同日收悉。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6月20日,周某乙申請翻造原常州市郊區(qū)某鄉(xiāng)某村委某村x號東邊一層二間房屋(四至位置為東鄰馬路,西鄰周某甲,南鄰徐某,北鄰隔弄),申請建房為二間二層。2001年3月29日,原常州市郊區(qū)城市管理與建設局對周某乙申請翻建上述房屋予以批準并作出常規(guī)土房(2001)第x號《常州市民房建設用地許可證》,該許可證存根載明:申請用地人周某乙,用地座址某鄉(xiāng)某村某組,審核批準用地總面積合計x㎡。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已經(jīng)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本案中,案涉民房建設用地許可證存根雖未載明具體時間,但結合申請人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民事判決書、翻建房屋申請報告及民房建設用地審批表等材料,系原常州市郊區(qū)城市管理與建設局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案涉民房建設用地許可證,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曉案涉民房建設用地許可證的具體內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chǎn)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焙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8〕1號)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鄙暾埲擞?023年11月21日提出本次行政復議申請已超過最長法定申請期限。申請人主張:根據(jù)物權法,排除妨礙等物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本機關認為,申請人不服案涉民房建設用地許可證提出本次行政復議申請,并不適用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申請人的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事項依法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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