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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96/2024-00019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公告公示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科發(fā)〔2024〕6號 發(fā)布機構: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24-01-17 公開日期:2024-02-09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關于印發(fā)《常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科發(fā)〔2024〕6號

        各轄市、區(qū)科技局,常州經(jīng)開區(qū)科技金融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事業(yè)單位:

        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提高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經(jīng)局黨組會研究決定,現(xiàn)將《常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常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1月17日

        常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風清氣正、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huán)境,提高我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根據(jù)《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蘇科技規(guī)〔202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施和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市科技計劃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項目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是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并據(jù)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的工作,涵蓋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全過程。

        第二章 信用管理內容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項目組織與申報管理。對項目申請單位和申請人員遵守項目申報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用承諾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對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對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組織、審核以及推薦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二)立項管理。對項目申請單位及申請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的立項咨詢、評審、論證和現(xiàn)場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三)實施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員在項目組織實施、經(jīng)費落實和使用、信息報送等主體責任落實行為中的信用情況,以及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四)驗收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員在提交項目驗收材料、項目經(jīng)費決算或審計報告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等在項目驗收工作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五)績效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監(jiān)督評估工作過程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六)其他。對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項目過程中的其他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章  信用記錄與評價

        第五條  實施市科技計劃項目責任主體信用記錄制度,市科技局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

        第六條  基本信息是指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和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的信息,包括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身份號碼,以及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類別、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實施期限等。

        第七條  良好信息是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遵守市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奉行科研行為準則和科技管理工作準則,恪守科技倫理和職業(yè)道德、履行科研誠信承諾,受到表彰、獎勵的信息。

        第八條  失信信息是指經(jīng)市科技局認定,對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的記錄。包括責任主體、信用等級、失信行為、處理開始及結束時間、科研失信事由、處理依據(jù)、處理意見等信息。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失信行為是指在市科技計劃項目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guī)范的行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后果,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  項目承擔(申請)單位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未按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誠信相關規(guī)定或項目合同書等約定報告或督促項目負責人報告項目執(zhí)行等情況;

        2.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未能提供應有的服務保障,導致計劃項目因非客觀原因應結未結;

        3.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管理失職,導致未結項計劃項目中項目負責人被納入一般失信記錄名單的比重超過10%;

        4.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違紀違規(guī)、違反項目合同書等約定的情形。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承擔計劃項目的資格;

        2.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3.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jīng)費;

        4.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5.不按規(guī)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結余資金;

        6.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guī)定;

        7.出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等行為;

        8.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違紀違規(guī)、違反項目合同書等約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申請)人員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未按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誠信相關規(guī)定或項目合同書等約定報告項目執(zhí)行等情況;

        2.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

        3.因非客觀原因造成項目應結未結;

        4.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違紀違規(guī)、違反項目合同書等約定的情形。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計劃項目承擔資格;

        2.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shù)據(jù)和圖表等;

        3.違反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誠信相關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書等約定執(zhí)行;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

        4.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guī)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jīng)費,謀取私利;

        5.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6.出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等行為;

        7.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guī)定;

        8.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違紀違規(guī)、違反項目合同書等約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項目咨詢評審專家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違反《常州市科技評估專家?guī)旃芾磙k法》中關于專家回避原則的要求;

        2.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過程和結果,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3.出具明顯不當?shù)淖稍?、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意見,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4.其他未認真履行咨詢評審專家職責,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guī)則,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情形。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等專家資格;

        2.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過程和結果,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3.出具明顯不當?shù)淖稍儭⒃u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意見,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4.利用咨詢評審等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

        5.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泄露咨詢評審過程中需要保密的相關信息;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guī)定;

        6.其他未認真履行咨詢評審專家職責,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guī)則,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三條  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

        2.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財政資金損失;

        3.其他未遵守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情形。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擔項目第三方服務事項;

        2.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造成嚴重后果或財政資金損失;

        3.違反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4.在科技成果評價中存在弄虛作假、協(xié)助他人騙取評價、搞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5.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等信息;

        6.其他未遵守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四條  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違反任務委托協(xié)議等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財政資金損失;

        2.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影響項目實施和管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財政資金損失;

        3.內部管理混亂,影響項目實施和管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財政資金損失;

        4.其他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不遵守相關規(guī)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財政資金損失的情況。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違反任務委托協(xié)議等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造成嚴重后果或財政資金損失;

        2.隱瞞、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3.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4.干預咨詢評審或向咨詢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泄露科學技術活動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和立項安排等相關信息;

        5.其他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不遵守相關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財政資金損失的情況。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依據(jù)不同責任主體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活動的情況,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分別進行信用評價,歸入相應責任主體信用檔案。失信信息的記錄、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據(jù)相關科技活動管理規(guī)定確定,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失信信息分為一般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的記錄、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則上為1年,嚴重失信信息的記錄、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則上為3年。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在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以下情況,根據(jù)寬容失敗原則,經(jīng)市科技局審核后,不記入失信信息記錄。

        (一)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fā)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進展和成果,且經(jīng)費使用基本合規(guī)的項目,予以總結結題處理的;

        (二)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而終止項目的;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因客觀原因未落實或發(fā)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四)政策或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終止或無法實施的;

        (五)項目為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建設項目,因客觀原因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完成目標建設任務的;

        (六)因外方合作單位在合作過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協(xié)議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為良好信用,且如期完成市科技計劃項目和取得顯著成效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組織申報上級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獎勵、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yè)時同等條件下對相關主體予以優(yōu)先。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為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主體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四)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五)暫?;蚪K止、撤銷市科技計劃項目等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六)追回結余資金或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guī)所得;

        (七)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等科學技術活動。

        采取以上第(八)款處理措施的,具體標準參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guī)則》(國科發(fā)監(jiān)〔2022〕221號)第三十二條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加強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信息管理,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全過程中產生的失信信息,自決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報至江蘇省科技監(jiān)督信息管理平臺,涉及市科技系統(tǒng)工作人員的失信信息及時上報至市紀委監(jiān)委派駐市科技局紀檢監(jiān)察組,并移交相關調查資料。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存在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相關責任主體未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的,處理處罰期限屆滿后自動修復并移出失信名單。

        第二十一條  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一般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不少于3個月;

        (二)已對一般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已履行完畢處理決定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作出信用承諾并同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嚴重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

        (二)已對嚴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已履行完畢處理決定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作出信用承諾并同意向社會公開;

        (四)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提供信用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信用修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和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受理申請。市科技局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整改結果等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根據(jù)核查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按規(guī)定錄入江蘇省科技監(jiān)督信息管理平臺,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六章 信用管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的依據(jù)主要包括項目指南、項目合同、計劃任務書與委托協(xié)議書、項目預算書、市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guī)等。

        第二十五條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在組織申報、評審、立項、驗收、績效評價以及評估過程中,項目承擔(申請)單位、項目承擔(申請)人員、項目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簽署信用承諾書,明確各自承諾事項和違背相關承諾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相關責任主體科研失信行為的受理、調查、處理以及申訴復查嚴格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guī)則》規(guī)定要求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市科技資源統(tǒng)籌服務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技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和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記錄相關責任主體信用情況,對不良信用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并提交局黨組會審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由市科技局負責執(zhí)行的創(chuàng)新政策、市其他科技專項資金、高新技術企業(yè)推薦申報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結合實際參照本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瓢l(fā)〔2020〕97號)同時廢止。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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