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江蘇省審計廳印發(fā)了《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以及配套的《江蘇省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適用辦法》《裁量基準》),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便于各有關部門、單位更好地理解適用文件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適用辦法》《裁量基準》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結合行政處罰工作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jié),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的原則性規(guī)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處罰種類、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zhí)法尺度和標準。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對保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效實施,規(guī)范審計執(zhí)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去年7月份以來,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先后發(fā)文,要求各地各部門統(tǒng)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
二、起草過程
江蘇省審計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涉及審計行政處罰工作的條款進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礎上,以原有裁量基準制度為基礎,吸收新修訂行政處罰法最新要求,同時借鑒其他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形成《適用辦法》及其附件《裁量基準》初稿。先后向全省13個設區(qū)市局、廳內各業(yè)務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和采納合理意見后,組織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核,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公布。
三、主要內容
《適用辦法》共十五條,配套的《裁量基準》共六條。
一是明確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以及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二是根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確定輕微、一般、嚴重的裁量階次,明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等處罰情形,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三是明確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要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審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經過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由兩名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參加的審計業(yè)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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