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nèi)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nèi)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因上述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nèi)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恢復駕駛資格。
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已注銷,如果屬于可以恢復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請盡快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發(fā)布之日已辦理恢復駕駛資格手續(xù)的,可忽略本信息)。
附件:逾期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已注銷告知清單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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