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處室: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規(guī)定》已經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程序,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復議應訴處提出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決定,召開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集體討論。
(一) 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二) 影響重大的案件;
(三) 擬作出撤銷、確認違法、變更行政行為違法、限期履行等糾錯性處理決定的案件;
?。ㄋ模?是否受理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
?。ㄎ澹?決定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的;
(六) 涉及法律、法規(guī)理解和適用等問題存在較大分歧的請示案件;
(七) 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
以上情形之外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應訴處在分管領導召集下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三條 參加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的成員包括:局領導、相關處室處長、案件承辦人和協(xié)辦人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 案件經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集體討論后認為應當補充調查、或需舉行聽證的,行政復議應訴處應當在調查、聽證后,將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決定是否再次召開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
第五條 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形成重大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報告,審理報告包括:案件基本事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爭議焦點、承辦人意見、行政復議應訴處擬處理意見等,并由案件承辦人進行匯報,行政復議應訴處匯報擬處理意見,并制作案件討論記錄(紀要)。
第六條 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記錄內容包括:主持人及參加人名單、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討論時間、各參加人發(fā)表的意見和討論結論等。討論結束后,討論記錄由所有參加人核對并簽名。討論記錄作為案件副卷存檔。
第七條 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討論意見一致的,該意見應作為處理案件的結論;意見不一致的,由主持人作出決定。
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的應記錄在案。
第八條 參加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集體討論的人員應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向當事人或其他個人、單位泄露會議研究討論的內容。
第九條 案件需要局行政復議案件討論會議討論的,行政復議應訴處應于案件辦理期限屆滿20日前,向分管領導提出建議;經局領導同意后,承辦人員應當將案件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復印分送與會人員,并由局辦公室安排會議。
第十條 需提請市政府決定集體討論的案件,行政復議應訴處應在分管領導負責下認真做好準備工作,并草擬會議建議,經局主要領導審核后,以市司法局的名義報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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